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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诫:“不可杀人”

文/晓峰 牧师

经文:【出20:13 不可杀人。【申5:17 不可杀人。

前言:

十诫的前四条关乎人与上帝的关系,后六条关乎和人的关系,其整体就是在讲如何爱神爱人。在后六条关乎人与人的关系中,首条诫命就是和父母的关系(当孝敬父母)。基于对上帝的敬畏和顺服,人应当孝敬自己的父母,藉此真实表达对上帝所设立权柄与秩序的尊重。因此家庭秩序是人与人之间所有伦理和关系的起点。

今天我们分享第六条诫命“不可杀人”。如果说孝敬父母是人伦关系的首要的话,那么第二条不可杀人,其实论到了人与人关系的所有内涵,就是对生命的尊重,对上帝创造主权的尊重和感恩。

一、不可杀人的涵义

我们可以把不可杀人理解为“不可谋杀,不可蓄意杀害”。任何导致他人或者自己死亡的行为都属于谋杀的范畴,包括直接的恶意杀害和间接的过失杀害,甚至包括内心的伤害意念和倾向。

不可杀人这条诫命从内容上直接论到了什么是对生命的伤害,此诫命以禁止一种极端损害生命、不尊重生命的方式来表达何谓对生命的尊重。对人的伤害有各种方式,伤害程度也不同,但最伤害最大,最极致的方式,就是毁坏人的身体,将人的灵魂与身体剥离。这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杀人,或者用刀枪棍棒,毒药火烧,或者用拳头腿脚,等一切暴力手段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人类堕落之后,在历史中所犯的第一个大罪,就是该隐杀死自己的兄弟亚伯(创四8)。

很多时候,对生命的谋害并非这么直接,陷害、挑唆、借刀杀人都属谋杀。比如,大卫谋杀乌利亚的事件,大卫没有亲自动手,而是授意给约押,约押也没有直接动手,而是故意把乌利亚派到最危险的战场区域,让敌方把乌利亚杀死,这样看似不是他们动手杀了乌利亚。可能在有些情况下法律都不能判定其罪,但是上帝却明察秋毫、鉴察人心,大毫无疑问卫犯了谋杀罪,约押在这罪上有份。因此,当上帝差派先知拿单去责备大卫的时候,大卫对此供认不讳。还有未曾想要害命,只是以其他方式伤害对方,最终导致死亡的情况,也属谋杀,如两年前,山东临淄的高三学生徐玉玉在学费被骗之后,心衰而死的事件,骗子虽然只是谋财未想害命,但其欺骗之罪导致死亡,这罪归在他身上。

可能我们以为以上所说的这些都属于心里有谋害他人的意图,这样才属于犯了杀人罪,其实有时即便没有主观上想要伤害某个特定人的想法,客观上却因为自己的懈怠、失误、粗心大意而导致的伤害同样属于犯了本条诫命。比如司机驾车时不遵守交通法规,或看手机,吃东西,酒驾等引发交通事故致人伤害或者死亡,虽然世间法律通常不会追究其杀人罪而是追究交通肇事罪,但照着圣经原则应属于谋杀。又如渎职所导致的伤害也属谋杀,十几年前成都曾发生过一起三岁幼女被饿死的惨案,起因是孩子的母亲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她告知警方家里还有三岁女儿无人照看,相关民警多次联系家属无果后便将此事忘之脑后,导致孩子独自在家里被饿死。相关人可能不会被追究各种法律责任,但他们都在流人血的罪上有份,包括这位母亲。玩忽职守致人死亡,也视为谋杀,《以西结书》就曾说:“倘若守望的人见刀剑临到,不吹角,以致民不必受警戒,刀剑来杀了他们中间的一个人,他虽然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守望的人讨他丧命的罪(结三十三6)。尤其对于教会牧者,如果你看到有弟兄姊妹犯罪却因各样原因不告知,不劝诫,就是任凭他向着死亡行进。

甚至,袖手旁观,见死不救也属谋杀之列。二零一一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两岁女孩王悦被车撞倒并被多车碾压,在此过程中近在咫尺的十几位路人都视若无睹,后被人施以援手送至医院,终却死亡。这个事件中从肇事司机到漠然的路人都在流人血的罪上有份。当一个人有能力去帮助一个有需要的生命,或者看到一个人濒临险境,出言提醒一句就可以避免,而却置之不顾时,就是犯下了谋杀之罪。漠视生命,就是犯罪。

其实,不可杀人的罪,不止于剥夺生命,对一个人的羞辱、藐视、嘲弄、讽刺、挖苦也属此列。甚至,轻蔑、残忍、愤恨的眼神也是犯了这罪。我们的怒气,对人的刻薄,内心里面的不满,都是对生命的敌对和杀害。

所以,不可杀人这一诫命其内涵并非只是外在行为上有对他人生命的谋害之举,这一诫命更是涉及到了人深层的内心状态。因此,主耶稣在新约登山宝训中再次从属灵的角度来解读律法:“你们听见有吩咐古人的话,说‘不可杀人’,又说‘凡杀人的,难免受审判’;只是我告诉你们,凡向弟兄动怒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拉加,难免公会的审断;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太五21-22)。使徒约翰也曾说:“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杀人的”(约壹三15)。律法本身不单单是对行为的限制,首先是心灵的映照。律法要求的是爱,爱是内在和外在的统一。因此,对于不可杀人这条诫命,新约圣经就直接诉诸于一个人内心从自我而来的愤怒、轻视和仇恨。

因此,圣经所讲的不可杀人,指向了任何对人身体、心灵的损害行为。从禁止的角度是不可恶意地损害一个人,包括他的身体,名誉,乃至灵魂。从这个意义上看,任何攻击一个人的行为包括威胁都属于杀人的范畴,除上面所提到的杀害,还包括殴打、虐待、酷刑等施加在身体上的暴力行为,也包括对于一个人心灵的伤害的如咒骂、侮辱、诬陷等行为,更指向对一个人灵魂的伤害,比如以错误的言论来引导一个人犯罪,尤其是以异端邪说勾引一个人的灵魂深陷错谬中,像主耶稣审判犹太人时所说的:“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走遍洋海陆地,勾引一个人入教。既入了教,却使他作地狱之子,比你们还加倍”(太二十三15)。所以,所有作教导的当小心,将来这职分要受更大的审判,如果你出于私欲有意将错误的东西教导给孩童和他人,就是陷对方的灵魂以危险中。因此,挑唆和引诱一个人去犯罪更是严重的谋杀罪。正如主耶稣所说的“凡使这信我的一个小子跌倒的,倒不如把大磨石拴在这人的颈项上,沉在深海里。这世界有祸了,因为将人绊倒;绊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那绊倒人的有祸了”(太十八6)。这是谋杀更为深层的表达,指向一个人从心里所发出来的对他人的恶意,那种带着要贬低、要伤害、要毁灭他人冲动的怒气、轻蔑、憎恨、咒诅、阴险和嫉妒(这是仇恨的另一种表现)。

二、人的生命是上帝照自己的形像样式所造的

为何十诫中会有不可杀人的诫命,却没有不可杀死动物的诫命呢?反而,圣经允许人们将牛羊当作食物。这就涉及到人与其他被造物的不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可以随意虐杀动物。人与动物之不同,在于人的特殊被造。上帝在创造人的时候,虽然也是用地上的尘土造人,但上帝将生气吹在人的鼻孔里,人被造而成为有灵的活人(创二7),里面有上帝的形像(创一26,27)。简单来讲,就是人像神,有敬拜神和认识神的需要和能力,有道德性,有爱的能力,有公义、信实、恩慈、怜悯等品格。人是上帝创造的巅峰,是上帝手中的杰作,是上帝所深爱的。因此圣经说:“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着自己的形像造的”(创九6)。因此,人不可以与其他被造等量齐观,人具有极为特殊的价值与地位,这也是人之所以超乎万物之上的尊贵所在。

因此,人特殊到一个地步,从某个角度上讲与动物就有了本质的不同。人之宝贵超越其他一切的被造,甚至超过天使,圣经说:岂不知天使都是服役的灵吗?为承受救恩的人效力(来一14)。人的生命之宝贵超过整个世界,因为主耶稣曾说:人若赚得全世界,却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有什么益处呢?(太十六26)。可以说,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不是世界可以比拟的。但我们过去却常常为了所谓的集体财产而损失人命,所谓集体利益高于一切,这是价值观的倒置,生命竟然还不如物品!故此,人的生命不能拿钱拿物质来衡量,这就是圣经的生命观。中国古语有“人命关天”的说法,这跟圣经很像,只是圣经更加超越,因为上帝高过诸天。因此,人有一种超越人的相貌、学识、地位、财富的内在权利、尊严和价值;无论一个人是高矮胖瘦,服饰干净还是脏破,礼貌还是粗鄙,有钱还是没钱,漂亮还是难看,人的价值和尊贵都与这些无关。因此,只要是涉及人的生命问题,就需要尊重,无论是态度、方式还是原则都要谨慎,不可以当作世上的通常生物,或者财物来处理。

人的生命关乎上帝,主要体现在人的特殊被造以及与上帝之间的特别关系。人的生命归属于上帝,因为上帝是生命的创造者和赐予者。因此,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对待他人;攻击有上帝形象的人,就是对上帝主权的侵犯。人们不能随己意贬低、侮辱、毁坏、杀害上帝所看重所爱的。除了上帝之外,谁都没有剥夺一个人生命的权柄;同样,也没有羞辱和伤害他人的权柄,没有藐视和嘲弄他人的权柄。因为人里面有上帝的形象,对人的攻击就是对上帝形象的攻击。外在的杀害、损坏、辱骂、藐视。。。都属于攻击上帝的形象,内心里的仇恨、咒诅、轻视、怒气也同样属于犯罪,任何降低人的尊严的行为和心态都属于谋杀之列。

生命是属于上帝的,对于人的审判和刑罚权也归于神,人们无权照着自己的意思来审判和追讨他人的罪。就是说,即便一个人犯罪了,自有上帝来审判他,也唯有上帝有权柄有能力来审判一个人的罪。上帝之外的任何人,都无独立权柄审判人。当然,上帝将公平正义,将对罪恶的恨恶放在了人的心里,即使堕落之后的人类,良心里面依然有上帝所赐律法的痕迹。而且上帝为了人益处的缘故,也在地上设立各样权柄作为治理和审判罪人的秩序,并赐予掌权者有审判刑罚罪人的权柄,正如使徒保罗所说: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十三1,4)。因此,当面对不公义的时候,人不是凭着自己心里的愤怒和仇恨来刑罚,“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因为经上记着‘主说,伸冤在我,我必报应’”(罗十二19)。上帝并未赋予给某个个体审判罪人的权柄,尤其是涉及到杀人的审断权和执行权。或者上帝亲自追讨罪,或者上帝藉着祂所设立的权柄来追讨罪,上帝才是人生命的拥有者,审判者和刑罚者。

从上帝创造和厚赐各样恩惠的角度来看,生命是一份从上帝而来的礼物,活着本身就是上帝所赐的极大恩典。人只是自己生命的代理者而已,爱惜、保护和尊重生命就是一个被造生命最为基本的责任,感恩、欣赏和喜乐就是对上帝创造的基本回应,对他人就有天然的帮助、维护和尊重的义务。但在今天的时代里对于生命的尊重成为人类普遍的挑战和问题,可能科技在发展,物质在丰富,但是人的内心世界却在变得贫瘠,心灵变得冷漠。因为人们不知道自己是谁,不明白自身从哪里来,也就不知道生命的尊贵和价值。之所以人迷失了对自我的认知,归根结底是因为人们不认识上帝。即使作为基督徒也可能不常常从“上帝独特创造”的角度来看待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因此也就不能对生命充满感恩、欣赏、惊奇和喜乐;也因此,人们就不能发现生命真正的价值、意义和尊贵;相应地,人们对于他人就会缺乏友善和帮助,缺乏交流和欣赏,而且对于自身也同样会缺乏欣赏和自尊,缺乏接纳和热情。冷漠、自私、虚空就成为人类社会的主要病症。

三、不属于谋杀的几种情况

虽然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很残忍,但是有些情况下杀死一个人却是对罪的刑罚,上帝也授权给一些情况可以执行杀人的旨意。这时并不算为谋杀。

首先,照着公义的原则判定死刑的法官和执行死刑的行刑人员都不算为谋杀。上帝赋予国家有惩恶扬善的权柄,像主耶稣对彼拉多所说的“若不是从上头赐给你的,你就毫无权柄办我”(约十九11)。正像旧约以色列的民事律法中规定了许多可以治死的条例那样,如假先知要拿石头打死,亵渎圣名的要拿石头打死,有悖逆的儿子要拿石头打死。更为普遍的条例如“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居,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出21:12,14),“打死人的,必被治死”(利24:17),《民数记》又强调“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因此,上帝也赋予了地上的国家有刑罚的佩剑,用以制止犯罪、维护秩序,可以出于公义的原则来刑罚罪恶,执行死刑。因此,作为地上行使上帝所授予的审判权和执行权的代理者,掌权者理当敬畏谨慎,公义公平,不可屈枉正直。如果判定不当死的人死刑,就是犯了杀人罪(如彼拉多虽然是在犹太公会和群众的压力之下宣判钉死耶稣,他虽然当众洗手表明内心的不情愿,但依然要担当流人血的罪);如果判定该当死刑的人逃脱当受的刑罚,同样是行凶者的帮凶。这一过程中,从法官、到律师、到证人以及其他相关人等,都在这流人血的罪上有份。

第二,正义战争中的杀人不算为谋杀。在上掌权者应当尽力避免国与国之间发动战争,但是掌权者有责任抵抗侵略,维护民众的安全,因此这样的战争是允许的。圣经中也没有禁止人参军,正如施洗约翰曾劝勉当兵的,不要以强暴待人,也不要讹诈人,自己有钱粮就当知足(路三14)。但很多时候战争的正义与否不易判断,作为基督徒如果参军就要切切求神赐辨明的智慧和引导,照着自己的良心来做选择。即使在战争中,一名战士也不可以随意杀人,道德律依然规范只能杀持有武器的人。

第三,误杀人不算为谋杀。《出埃及记》曾论到误杀人说“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出二十一13),《申命记》更是举例说明何种情况下为误杀人:“凡素无仇恨,无心杀人的,就如人与邻舍同入树林砍伐树木,手拿斧子一砍,本想砍下树木,不料,斧头脱了把,飞落在邻舍身上,以致于死,这人逃到那些城的一座城,就可以存活”(申十九4-5)。所以,旧约以色列中设立了多个城市作为逃城,让误杀人的人可以进去躲避,因为误杀人的是耶和华将死者的生命交在这人手中。

第四,自卫杀人不算为谋杀。人有责任照着上帝的公义原则保护自己制止侵害,《出埃及记》有经文记着:“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致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阳已经出来,就为他有流血的罪”(出二十二2)。这里区分了晚上和白天就是区分了心里是否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贼偷东西罪不至死,但晚上不好判断危险等级,出于对自己和家人的保护失手打死了入户贼人,不算为谋杀。但在可以不杀人而能制止盗窃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情况,还有意要杀死对方,就属于谋杀了。自卫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自身和家人,而非是杀死贼人。

四、属于谋杀的几种情况

首先,堕胎属于杀人。在圣经看来胎儿也属生命,而不是可以被随意对待的生物体。比如大卫的诗篇就曾论到:“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庇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第的深处被联络,那是,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诗一三九13-16),再如新约天使论到施洗约翰时说他“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路一15),后来当怀孕的以利沙伯见到从圣灵感孕的马利亚时,她腹中的胎儿就欢喜跳动(路一44)。这些经文都表明尚未出生的胎儿也是生命。既然是生命就不能随意处置,因此堕胎属于杀人。

尤其是在今天的中国,堕胎不但是合法的,而且有时候是被鼓励甚至强制的。加上未婚先孕,或者所谓意外怀孕,医院所推行的优生优育等,都导致每年有无数胎儿被杀死。微信曾有一篇图示文章广为转发,展示了医生通过药物或者器具进行流产的残酷性。其实,堕胎反应了人本性里面深层的自私,为了自己的生活、工作等等,或称为了避免他生出来被人歧视,为了不让他经历人间的很多痛苦,等等,就杀死一个没有任何反抗能力的生命,将胎儿看为自己人生路上的障碍给清除掉,人们总是选择牺牲那些不能反抗、不能发声、最弱小的生命。

因胎儿有某种缺陷就选择堕胎的人,其实表达了一个人身体有残疾就可以剥夺他的生存权。人们对一个人的价值认定有时是从一种完全实用化的丛林法则层面去考量,就是看这个人对其他人有什么现世的用处,对社会能做什么贡献,判定这个人是否有价值。一个没有工作能力的人,有某种缺陷的人,在很多人眼中就看为社会的负累,是不应该存活在世上的。我们必须回到圣经的真理中来,人的价值不是他有什么样的能力,不是他能产生多大的效益,不是他能挣多少钱,能做多少贡献,也并非聪明人、天才、物理学家、企业家、有权势的人、影星、世界冠军等,就比其平凡人就更有价值。一个人的价值,单单在于他是一个人,他是上帝所造的,他里面有上帝的形象,他的价值是上帝所赋予的。

因此,胎儿的生命主权不在政府、不在父母,不在祖父祖母,而在于上帝,生命属于上帝。只有当胎儿威胁到母亲的时候,可以采取堕胎的手段,此时不算为杀人,如宫外孕、胎停育等。

第二,自杀是杀人。谋杀自己也是犯了杀人罪。有四种情景都可以归为自杀,第一种是直接以某种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或用绳索、刀具、毒药,或者跳楼、投海等方式。圣经中自杀的例子有扫罗(代上十5)和犹大(太二十七5)。这种情况是在一个人清醒的状态下,因为绝望、自责、惧怕或者某种巨大压力而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我们并非对于做这样选择的人有苛责,或许我们不能体会他们内心可怕的争战,但我们必须说,这是最坏的选择,这是最没有智慧和勇气的逃避。这不但不能令其逃避他的境况,他还将进入更加糟糕的未知。或者说,这其实不是逃避,反而是最大的骄傲,就是宁肯自己选择一种自以为是的未知,也不愿意来寻求上帝的帮助和怜悯。而且,自杀不但冒犯了上帝,挑战了上帝的主权;不但是对自己的杀害和放弃,而且也是对活着关心他之人的伤害。第二种是明知有危险却怀着一种侥幸心理以身犯险,比如近几年来多次发生的在野生动物园中不遵守规则随意下车或者翻墙闯入园中被老虎咬死的事件,比如工作中违反安全条例引发事故致死,等等。第三种是故意毁坏自身,如酗酒、拼酒导致酒精中毒或出现其他意外、吸毒、熬夜上网打游戏劳累过度导致猝死等。第四种是缺乏常识鲁莽行事置自身以险境,比如网上多次报道身体条件和专业训练都不足的人,或者出于某种向往,或者为了所谓证明自己,而贸然攀爬超过自身能力的山峰,或者进入气候地理非常危险的地段导致失踪、被困等。

因为人是上帝的独特创造,所以人不但不能随意伤害和贬低他人,而且,人理当有照顾和保护自己生命的责任。在此意义上保持身体的健康和良好的作息习惯,敬虔喜乐地度日,就是一个人在自己身上遵守此诫命的基本责任。

第三,安乐死是杀人。虽然医疗技术在发展,但是依然有很多疾病无法治愈,并且在走向死亡的过程中有些疾病伴随极大的痛苦。有时看起来,为了解除痛苦主动采取某种方式(如注射某种无痛致死的药剂),来结束医学上已判断必死的生命,以缩短痛苦的时日,似乎是对病人更好的选择,这就是安乐死。解除痛苦这个理由并不能使主动杀死一个人成为合法,哪怕是本人的要求。如果身体的痛苦可以成为结束生命的合法理由,那么精神的痛苦岂不也可以吗?那么岂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着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活着或者死去了吗?但生命主权归属创造并掌管生命的上帝,以何样的方式、何时进入死亡是属于上帝掌管的事情,我们只能以祈求上帝的怜悯和帮助来应对发生在我们身上的病痛。我们不能自行选择何时离开这个世界,这是对上帝主权的尊重,也是对人类自身的保护。但人们可以照着自己的信心来选择是否停止某些延长生命的治疗手段。消极治疗,不算为安乐死。我们不去自己创造死亡,但可以选择坦然接受死亡的临到。

五、结语(不可杀人的积极层面—爱人如己

我们在之前分享十诫前五诫的过程中,可能有很多被光照的时刻,很容易看到每一条都与自己有份。或许是发现我们不那么爱神,或许是我们没有尊主名为圣,或许是我们没有很好地过主日,更不必说我们没有很好地孝敬父母。等到分享不可杀人这一条诫命的时候,我们是否有一种想法,觉得总算出现了一条我从来没有违反过的诫命了。好像这条诫命离我们自己很远,因为我们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不是杀人犯。但实际上,这罪离我们如此之近,我们每一天都可能游走在不可杀人这条诫命的边缘。或者说,很多时候我们已经犯了杀人的罪了。比如,仇恨报复的心,你被人得罪之后,虽然没有冲过去殴打对方,但是从心里我们已经在杀害他了。

但就像我们之前所分享的,律法并非只是一个消极的禁止层面,对律法的遵行是更加主动地去爱他人,就像保罗所说的:凡事都不可亏欠人,唯有彼此相爱,要常以为亏欠,因为爱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奸淫,不可杀人,不可偷盗,不可贪婪,或有别的诫命,都包在爱人如己这一句话中了。爱是不加害于人,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不可杀人一方面禁止我们内心里面任何不利于他人的倾向和意念,另一方面让我们去爱人如己。

具体到不可杀人,我们不但不能参与任何对生命的损害,而且我们还要主动地帮助一个生命的所需,要阻止对于生命的伤害,并且要维护一个生命的尊严。这首先需要一个人对于生命有内里的热爱,喜乐和关怀,也需要有从心里所发出来的怜悯和宽容,更要求一个人有内在的温柔与和平。如果没有这些美德,人里面必然被冷漠、自怜自大、苦毒、不平、争竞、狭隘、怒气、愤恨所充满。但一切美善力量都从基督而来,不从世界而来;因此要更为积极地在生活中践行不可杀人的诫命,须从对基督的渴慕寻求开始,来思想基督的爱并被基督的爱所感动和充满。然后,立志为基督而活,就是在生活的每一件事上都愿意照基督的心意而行,以此让自己的心意更新而变化。更重要的是愿意为爱付代价,效法基督那样的宽恕和怜悯,宁可被人辱骂、殴打、抛弃、杀死,也不以仇恨和报复来回应这个世界。在一个充斥着暴戾、不公、冷漠的黑暗世代里愿意像主那样度在世的年日,让基督的爱透过自己触及他人,必要时为此愿意付更大的代价,如主耶稣所说:人为朋友舍命,人的爱心没有比这个大的(约十五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