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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作品中的世界观念 文/ 孙明义

一、问题

圣经对于信徒与世界的关系所给予的教导是十分清楚的。常被引用的经文基本上都出自约翰的作品中。其中核心的教导就是“不要爱世界和世界上的事;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一2:15)。其实如果单就爱来说,我们不能够爱世界上的任何人或事物,包括我们的父母以及事业,胜过爱主基督,这在主的教导中也是十分明显的。不过在约翰作品中,不要爱世界还有着更深的含义,“你们不属世界,乃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约15:19),我们已经被从这个世界中分别出来,已经不再属于这个世界。因此我们既不应当“爱世界”,也完全可能做到不“爱世界”,因为我们已经不再属于这个世界,不再受这个世界及这个世界的王辖制。我们已经被迁到神爱子的国度,有神给我们预备的更美好的产业。
然而在约翰作品中,关于信徒与世界的关系没有停留在这里,《约翰福音》中还强调了世界与基督为敌的特征。这个世界不仅不认识、不接纳他(约1:10),而且恨恶他、逼迫他(约15:18)。这个世界因着对基督的憎恨而憎恨凡被他分别出来跟随他的人。“世人若恨你们,你们知道恨你们以先,已经恨我了。你们若属世界,世界必爱属自己的;只因你们不属世界,乃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所以世界就恨你们。”(约15:18—19)世界的这种与基督为敌的性质,在《约翰福音》的描述中,更根本的原因是由于这个“世界的王”,即魔鬼撒但,与基督为敌。《约翰福音》中三次使用“世界的王”来描述撒但与这个世界的关系(约12:31;14:30;16:11),表明这个世界已经完全被撒但辖制和奴役,成为撒但与神为敌的工具,就如《约翰一书》中所说的:“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约一5:19)
如果是在这层关系下来看信徒与世界的关系,似乎就不只是“不要爱世界”那么简单了。一种简单的逻辑就是,如果世界已经沦为撒但的工具,具有与神为敌的性质,那么被神所拣选的信徒不只是不要爱这个世界,也不当参与到这个“世界上的事”之中。这种对世界的不参与,随着我们对“世界”及“世界上的事”的理解不同,而扩展到不同的范围。
在中国教会的一种传统中可以看到与此相类似的看法。这种看法在一个著名的比喻中得到比较好的表达:“这个世界好像一只又大又破旧的船。这条船是用各式各样的材料作的,有木头材料,也有钢铁材料,可是都损坏了,舵也失去了,而且还触了礁,破了一个大洞,随时就要沉了。⋯⋯我们基督徒的看法是,认为这条船没有用了,太破旧了,就是救上来,也不过是破木头烂钢铁,机器也是废物,没有一处是中用的,所以只救人,不管船了。把人救上来,船不要它了。而且我们的船东要另造一条新船,是全新的,那是我们所要的新船,这也是我们基督徒对这个世界的看法。”1
如果这个比喻在上世纪四五十年代确实代表了很多基督徒对这个世界的看法,那么今天它仍然是一个有代表性的看法吗?这首先需要我们回到约翰作品中,来看作者对“世界”及“世界上的事”这两个概念的使用,以及我们对它们的理解。

二、释经

“世界”(kosmos)这个希腊词在约翰作品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在《约翰福音》中出现了78次,其他约翰作品中出了46次,其次数远远高于其他新约作者的作品。就希腊词字面的意思来说,kosmos这个字有“体系”、“系统”等方面的意思。
就这个词的具体用法来说,它的第一层含义与符类福音书的用法相似:指整个受造的宇宙(约17:5,24);或者专指大地(约11:9;16:21;21:25)。在这个意义上,世界不是恶的,而且它的源头来自于基督:“万物是藉着他造的;凡被造的,没有一样不是藉着他造的。”(约1:3)
这个词的第二层含义是:不只是指这个世界,也可以指那些居住在这世界(世代)或者大地上的人类(约12:19;18:20;7:4;14:22)。就其一般意义上泛指人类而言,这种用法与符类福音书的用法也没有区别。这种情况下,和合本圣经根据上下文会将这个词译为“世人”,如3章16节那段著名的经文:“神爱世人,⋯⋯”
但kosmos这个词在约翰作品中的第三层含义却与符类福音书极为不同:当“世界”指世上的人的时候,主要是指那些有罪的、叛逆的、远离神的、堕落的人;特别是当时那些不接受基督,甚至恨恶他的犹太人。在这个意义上,世界(人)不认识所差来的耶稣基督(约1:10),是恶的(约7:7),是恨基督因此恨信徒的(约15:18,23;17:14),是不认识神的(约17:25)。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用法是约翰作品中最为常用的。当然,在这种意义上,世界(人)的恶并不是从被造时来的,而是亚当堕落之后的结果。
如果我们是在第三层的意义上(有罪又不信的世人)理解《约翰福音》中“世界(人)”与“世界的王”的关系,那么比较自然的理解就是:自亚当堕落后,世界(人)转离其造物主,自愿地作邪恶权势的奴隶。在这个前提下,以及在神许可或者任凭的前提下,这个世界的人们由于自己的罪而都落入撒但的控制之中。“世界的王”意味着撒但成为世上不信者的辖制者,而世上的不信者实际上是他的奴隶。
但这里有争议的是,这个“世界的王”所辖制的世界是仅指那些不信的世人,还是也包括“世界上的事”。有些释经者从kosmos这个词所含的“系统”方面的意思,推断出(1)“世界”不只是指不信的世人,还指“世界上的事”;(2)而所谓“世界上的事”就是指世人在自己的欲望与野心中所造的各种类型的巴别塔。这样,“世界”就具有了它的第四层含义:世界等于这个世代败坏的人所做出并积累下来的“事(业)”、组织、制度、文化等。这些组织、制度及文化构成了这个世界的网罗系统,成为撒但建立起属它秩序或权势的工具。如果我们认可约翰作品中所使用的“世界”具有这第四层面的含义,那么一个直接的结论就是:信徒不当与这个世界的组织、制度、文化等有瓜葛,因为它们都不过是 “世界的王”控制这个世界的工具。

三、一个例子

中国教会的传统中,其实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在敬虔派的一个分支传统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与世界的关系,就如前面著名的比喻中所表达出来的。
对于《约翰福音》中“世界之王”的解释,例如其中12章31节“现在这世界受审判,这世界的王要被赶出去”,中国教会中一个蒙神重用的仆人解释如下:“因此世界这一个有秩序的制度,乃是由它背后的统治者撒但所管辖的,《约翰福音》12章31节所记载主的话,说到这世界受审判,所指的世界并不是物质的世界,也不是世人,因为以他们而论,审判尚有待于将来。这里所说受了审判的世界,乃是指这个紧密的世界秩序,撒但是这世界的创始者,也是它的头。”2这一段释经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就世界作为一个有秩序的制度这个意义而言,撒但是这个世界的创始者。换言之,撒但有意识地创始了这个世界中的秩序或制度。撒但乃是借着这个世界中的秩序及制度控制着这个世界中的人。第二,如果这个意义上的世界受了审判,那么正是撒但在其所立秩序上的权势受到打击和限制。但相应的问题是,审判在这里体现为什么呢?是这个秩序制度全然被毁灭,还是被纠正?
作者接着指出,“在人堕落之先,世界所有的只不过是地面和其上的人,以及地上的事而已,那时候的世界还未成为一个系统化的世界。因着人的堕落,撒但就趁机进入,照着它的计划,将地和地上的事,编组成系统,就是我们所说的世界。”简言之,“堕落之先只有地,堕落之后才有世界。”3
在这位仆人看来,“政治、教育、文学、科学、艺术、法律、商业、音乐等等,正是构成这世界的事。”4换言之,这些都属于世界系统秩序中的部分,也都是在人堕落之后才出现,有撒但作为其源头。下面作者具体指出了它们的出处。
“等到堕落之后,该隐的子孙中有打造铜铁利器的。”在这位仆人的眼中,这是造成人类战争或杀戳的主要原因。“弹琴和吹箫也是起源于该隐的家庭”,而这类的艺术是人类制造各种偶像的起源。从《以西结书》28章,作者也相应推理出:“撒但是商业的起源”5 ,因为商业中充满了欺诈。同样,科学与教育都是“从善恶知识树长出来的”。科学的问题是:在科学的领域中,人真有能力分清“有益和有害的分界线吗”?“怎样才能够在追求知识的事上不陷身于撒但的网罗?”6而就教育来说,它是推行这个世界价值观的最有力的武器,没有哪个基督徒愿意让自己的后代在这样的教育体系中被灌输。在这位仆人看来,智慧与人的教育没有关系。“说得更认真些,像约瑟、摩西和但以理等人,他们的智慧曾蒙神分别重用于当代,而他们的智慧与悟性乃是直接从神领受的,并未假手于世俗的教育。而使徒保罗明明地把学问列在他所看为有损的万事之中。”7
总之,从本质上讲,这个世界因在撒但的控制之下,其倾向是离神越来越远的。直到末世的时候,敌基督起来在这个世上建立它的国度。“‘这世上的事’自然的趋势是向着撒但而去的,它是越来越远离神。”8
如果“得救”就是被从这个世界中分别出来,那么对于一个信徒来说,其与这个世界的合适的关系就是:“就我而论,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具体来说,在这个末后的日子,“神已经颁布了命令,要关闭这世界。”9因此,拿我们所处的行业来说,如果你是一个教育工作者,就如同你所在的学校将要被关闭,虽然你还可以在其中工作一段时间,但你已经不再把自己的前途与这个学校联系起来了。“只有一件事能使我们对世界失去一切兴趣,因此也使世界在我们身上失势,不能再辖制我们,那就是当光照在我们身上,使我们看见了这世界已经注定要灭亡。一旦看见这件事,我们会自动地和整个撒但的制度分离。”10当然,在这种较强的末世论的背景下,这里暗示出职业的意义是什么?或许只是维持生计的工具?
从这个角度来看基督徒(团体)与世界(社会)的关系,如果这个团体试图建立起来一种所谓的“基督教文化”的话,那么,“基督教的文化乃是试图调和世界和基督之间关系,所作种种努力的结果。”这种努力不仅对基督教信仰是无益的,而且也注定不会成功。因为“这世界与基督徒的生命,在本质上是互不相干,彼此为敌的”11。断裂的特征是如此明显,以至于信徒只有在教会中才是安全的(即不可能被这个世界同化)。他不参与社会事务的理由是十分明显的,因为有基督作为我们的榜样:“基督第一次来,只救我们个人,没有对付这个世界和它的制度,也没有对付社会问题。”12
对于这位神的仆人来说,他确实触及到了这个世界的消极层面,让信徒看到我们与世界的分别,看到被从这个世界及世界上的事中分别出来意味着什么。这也是我们这特别容易陷入到世事之中的一代所需要领会的。不过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将一种就个人而言“世界已经钉在十字架上”的态度,推及到教会群体当退出社会领域,还有很多需要思考的方面。

四、另一种释经

“世界上的事”究竟是指什么?回到约翰作品,《约翰一书》2章15节中所说的“世界上的事”(things in the world),我们是否可以将其理解为人类社会中人所建立的事业、组织、制度及文化?其实单从约翰作品(特别是这一节经文)中是很难推出这个意思来的。就这节经文的上下文来看,所谓“世界上的事”就是指“肉体的情欲、眼目的情欲并今生的骄傲”,第17节加强了“世界”和“其中的事”两者之间的关系:“这世界和其上的情欲都要过去”,这种并列与15节“世界和世界上的事”形成对应。世界过去,其上的情欲也要过去。因此,单从这里的上下文来看,“things”没有理由一定要解释为一种“系统”或者“体制”,好像这才是非人事的“事物”。其实,这里最直接的意思是指与人紧密相关的“情欲”(lust)或“骄傲”。
加尔文在《〈约翰一书〉》注释》中对相应章节的解释就是沿着这个思路:“这里的世界指与现世生活相关的每样事情,⋯⋯所有人的败坏及罪恶都汇集在这里,既有世间的乐趣,也有各种诱惑,它们将人辖制,让人远离神。”13 英文编者在这一段的脚注中这样解释,这里涉及“世界”及“世界上的事”。所谓“世界”与“世界上的事”的不同在于,世界是指不信的、败坏有罪的人,就如耶稣说“世界会恨你”(约15:19),其实是就当时不信的犹太人而言。如此的话,下面17节的并列就十分有意义:“这个世界中不敬虔的人会过去,他们的情欲和骄傲也会伴随着他们一并过去,只有那些遵行神旨意的人才是永远常存的。”这样理解的话,“世界上的事”就主要是指与不信者、败坏的人相关的事情,即所提到的他们的欲望与骄傲。
对于《约翰一书》5章19节,“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的手下”,加尔文解释说:使徒这里所用世界一词的意思,无疑是指整个人类。除了那唯一的无罪者,整个人类都在撒但的奴役之下。对于《约翰福音》12章31节,“现在这世界受审判,这世界的王要被赶出去。”加尔文在这里将“审判”解释为更新(reformation), 而不是咒诅(condemnation)。“在两个意思中我更接受前者,即这句的意思是说,世界一定要被恢复更新到某种更好的秩序。因为这个被译为审判的希伯来词字面意思就是良好的秩序。现在我们知道,没有基督,世界就会混乱。不过,尽管基督已经开始建立神的国度,他的死只不过是世界得到充分恢复进入良好秩序的开始。”14这里加尔文有一个前设,神在这个世界中本有一个秩序,只是由于人的堕落与犯罪,撒但介入到这个世界时,这个秩序被扭曲并变混乱了。所以撒但借着人的罪建立起来的不是一个新的秩序,而是对原有秩序的扭曲与混乱;正是在这种扭曲与混乱中,世人落入到撒但的控制之下。撒但不是世界秩序的源头,而是对已有来自于神的秩序的扭曲与混乱。因此,败坏它的权势,不是取消这个世界的秩序,而是要恢复神所造这个世界的秩序。对《约翰福音》16章11节,“这世界的王受了审判”,加尔文对审判的理解与上面相同。我们注意到,在《约翰福音》中尽管三次出现“世界的王”这个用法,但其中有两次都是在这个“世界的王”受了审判这个积极的意义上用的,而不是在强调撒但就是这个世界的王这个意义上用的。这在释经中体现为:在理解这三处经文中是以强调撒但现在就受到了“审判”为主,还是以强调撒但是“世界的王”为主。
对于《约翰福音》14章30节,“这世界的王将到”,加尔文也特别指出,虽然撒但被称为“世界的王”,但还有比它更高的权能:“魔鬼被称为这个世界的王,不是因为他拥有一个与神分离的国度(就如摩尼信徒想像的那样),而是因为在神的许可下,他得以在这个世界施展他的辖制。因此,每当听到用这个名称去称呼魔鬼时,我们应当为我们悲惨的状况感到羞愧。无论人多么骄傲,他们还是撒但的奴隶,除非他们被圣灵所重生。因为这里世界这个词是指整个人类。”15就是说,作为世界的王是在神的允许之下;人由于自己的罪而将自己置于它的权势之下。所以王的意思是指所有的罪人都是它的奴隶。在这个意义上,世界就是指“有罪的世人”。
《约翰福音》15章19节,“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所以世界就恨你们”,加尔文解释说:“再一次,基督在这一段中用世界一词来指所有没有被神的圣灵重生的人;因为他在这里将教会与世界并列。”16把教会与世界并列,其实就是把信仰者与非信仰者并列。
总之,在加尔文对约翰作品的解释中,“世界”基本上被理解为有罪的世人或者未重生之人;并且他总是把“世界上的事”与“世界(人)”联系起来解释,基本上是将其看作使未得救之人受到辖制的诱惑或欲望。在加尔文的注释中没有看到他把“世界(上的事)”解释为人类社会中的组织、制度或文化。
当然,加尔文在他的《基督教要义》中也讨论了“地上的事”,但却是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提到的。他区别了两类的事,即地上的事(earthly things)与天上的事(heavenly things)。“我所谓天上的事,指对神纯洁的认识、真正的义的途径及天国的奥秘。”而所谓地上的事,“我指所有与神及他的国、与真正的义及永世的福无关的事,只与今世有关,并限于今世的范围内。” 如果把这些地上的事罗列出来的话,它们包括“政治、经济、机械技术、人文研究”等。17
而就这些地上的事来说,在其源头中可以看到神的护理,或者其普遍恩典的介入,而非人堕落后,由于人的罪性(或撒但计谋)所产生的结果。“我们发现在所有人的心里存在着某种社会公平和秩序的观念。因此,每个人都明白,所有人间的组织都必须用法律来管理,并理解在这些法律的背后必有原则。因此,所有的国家和个人都一致赞同法律的必要性,因为法律的种子无须教师或立法官就已经深植于所有人的心里。”18显然,这种自然而有的普遍的原则源自于神的工作。联系到保罗在《罗马书》2章所讲的人的良知,加尔文这里所涉及到自然法的概念与人的社会良知有着深刻的关系。就一般的人来说,如果神没有在他们的良知中放置一些原则的话,神末后对他们的审判就是不公平的了。所以现实中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反映了神播撒在人心中的良知(公平与秩序观念)要求,是神护理人类社会秩序的一种体现。虽然在现实中常被扭曲,但并非属于所谓撒但的“国度”。
这个基本原则也可以应用到人类社会建制或者文化的其他领域,例如科学。加尔文对于科学的观点可以分出如下几个层面来看。首先,加尔文认为,我们应当尊重科学,将其看作是某种真理。“当我们从世俗作家的作品中发现他们的才能时,我们要让神在他们身上所彰显出的可畏的真理之光教导我们:尽管人心已经堕落和完全扭曲,却仍然披戴和装饰着神卓越的赏赐。”19对于科学的尊重,不是对这些伟大人物的尊重,而是对神造世界之规律与秩序的尊重,同时更是对在这些“伟人”身上显现出来让人可畏的“真理之光”的尊重。对科学家们在自然和社会领域中对秩序和规律所作出的观察与描述,“难道我们要否认这些事实吗?当哲学家们对大自然作出细致的观察与描述,难道我们要说他们是全然盲目的吗?⋯⋯那些研究药物之人,致力于我们的益处,难道我们要说他们癫狂了吗?对于一切数学上的知识我们要怎么说呢?难道我们要称它为癫狂之人的杰作吗?绝不是,当我们读到前人关于这一切的著作时,我们不禁对它们崇敬不已。”20当然这种崇敬的源头在于对神真理之光的崇敬。在加尔文看来,在科学中包含着某种真理,虽然这种真理只是关于这个世界的真理,是暂时而非永恒的,不同于让人灵魂得救的更高的属灵真理,但其依然是真理。这其中主要强调的是,科学中包含着对上帝所造、所设立秩序的认识,而不只是人自身败坏智慧的汇集。
第二,既然科学是“真理之光”光照的结果,科学在其终极之处是来自于神或者神的恩典。“若我们视圣灵为真理唯一的源头,我们就不会拒绝真理本身,或在任何彰显他之处藐视他,因为如此就等于羞辱圣灵。轻看圣灵的赏赐就是羞辱圣灵。”21加尔文把科学看作是神对人类的一种恩赐,为的是帮助这些因为犯罪而陷入到悲惨处境中的人们。人们不应当拒绝神所给予我们的这样的帮助。“主若喜悦我们在物理学、辩证法、数学以及其他学科上,借不敬虔之人的成就和劳力得到帮助,那么我们就当使用这些帮助。我们若忽略神在这些学科上白白赏赐给人的才能,就理当因这种忽略受到惩罚。”22不过,加尔文也看到了科学的负面作用,即第三点,科学中的真理及其对人的祝福,如果没有更高的真理作为其根基,就很容易变成虚无,甚至被用来危害人类。因此加尔文在说到上述两个方面后,立刻提醒我们说:“我们应当立刻接着说,这理解力和知识在神眼中若没有真理作根基,就只是暂时和虚无的。”23这里所说的真理指的是更高的属灵层面的真理。没有这种真理,神所赐美好的东西很容易被人败坏的本性所支配。
加尔文从人类社会的整体的角度,讲到神对人类的护理时,特别提出了普遍恩典这个概念。他的思路是,人类在堕落后,没有直线下落迅速被自己的罪恶所毁灭,直到今天还保留着与禽兽的区别,主要原因在于神普遍的恩典。“这并不会抹去神普遍的恩典,反而提醒我们,使我们为仍保有的才能感谢神的慈爱,因为如果没有神的慈爱,人的堕落早将人自己的本性毁灭殆尽了。”24凯波尔曾用这样一个比喻来解释加尔文的这句话,“这是水中的一条船,激流可以载着它箭一般冲向下游而使它遭到毁坏,但若以链索牵引,同样的激流则会将船安全地送到对岸。正是这么满有智慧的上帝,才能从恶中产生出善来。”25凯波尔这里所说载向对岸不是指救赎而言,而是就人想达到的某种程度的善而言。就是说,虽然有些世上的事情是出于人的败坏,但神护理的介入,却使本可能产生的毁灭性结果转变为对人类社会的祝福。
当然,神虽然以他的普遍恩典介入到个人的生活,介入到人类整体的生活,也介入到自然的运行,但此恩典并不根除罪,也与救赎和永生无关。按照凯波尔,普遍恩典的作用只是起到控制罪的作用,就如人类以智慧来控制动物的野性一样。按照他对加尔文这一思想的解释,如果罪不受控制地泛滥,那么就一定会造成整个人类生活的完全败坏、社会的完全崩溃,就如大洪水前的情况一样。但是神与人立下明确的约,介入到人类的生活之中,对罪进行抑制,使他亲手所造的不至于很快地完全毁灭。

五、讨论

对于本文所讨论的基督徒与世界的关系问题,就其“不要爱世界”这个方面的要求来说,无疑是十分明确的。但其在理论上所涉及的多方面因素,特别是基督带来的神国与世界的关系,不是一篇文章所能够讨论清楚的。限于篇幅,笔者仅提出如下几点个人看法以供讨论。
笔者个人的第一点领会是,新旧世界的断裂性质在于:只有那些从这个世界中被完全救赎(分别)出来的人(分别出来是神的工作),才能够领会从这个世界分别出来意味着什么、所进入的新国度意味着什么、以及以一个新国度的使者身份进入到这个世界中意味着什么。对于一个旁观者来说,他无法在某个理论的平面上把这两者逻辑地联系到一起。因此断裂性是指一种理论认识上的断裂,只是表明这是神自己救赎的工作使然;而对于重生得救并因此仍同时生存于两个国度的信徒来说,其中不存在可能造成人格分裂的断裂性。就如一个寄居他乡的人,虽然知道这里不是他的久居之地,但仍然能够充分享受在寄居地神所赐的各样美好。相对于中国教会传统所强调的与这个世界的分别,我们确实可以反省的是,你真的完全从这个世界中出来了吗?就是说,你真的领会到你已经进入到了怎样的一个爱子的国度中了吗?那种宇宙性的新国度、上面的新耶路撒冷圣城,你真的游于其间、惊讶于其辉煌了吗?
第二个领会是基于加尔文的看法,尽管神并不满足于对这个世界的修修补补,他定意通过他的独生子为我们带来天上的国度,并在将来让他所有的儿女进入到他所预备好的新天新地,但出于对地上人堕落后悲惨处境的怜悯,他还是会用他的恩典借着他的护理来维护着人所生活在其中的世界。就是说,这个世界的秩序与制度其实并不是出于撒但,而是出于神的,神通过这个秩序制度以限制人的恶的方式来帮助人。虽然在败坏的人使用的时候,常常会将其扭曲,从而成为撒但所利用的工具,但并不能够因此说撒但是其创始者。就现代中国社会来说,传教士最初在中国建立学校、医院、印刷所、孤儿院等机构,显然有神对中国社会美好的旨意;虽然后来这些机构都被世俗化了,但其对中国社会的祝福是不能抹去的。就是那些完全出于人的意思所设立的建制,神也不是完全的被动者。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撒母耳记上》中,虽然是出于人的意思,以色列人想要建立一个君主制国家,但上帝并不只是被动地允许,而是使用这个制度来与大卫家立约,使大卫之约成为神救赎计划中重要的一环。
第三,这里我们注意到问题的焦点是,对约翰作品中“世界”的解释是否可以衍生出第四层含义,即将其解释为社会中的组织、体制和文化。其实这很容易把这个社会中具体的机构组织、体制制度本身加以灵意化,即看作是撒但的某个部分。如果以此解释《约翰福音》中那三处“世界的王”的经文含义,就会让我们陷入到如下的逻辑矛盾之中:一方面将其看作是撒但所组建的体系而具有属灵的意义,一方面又认为基督对于“世界之王”的审判不触及到这个社会的制度。确实,撒但其实只是对具体体制有其控制的势力而已,这些具体体制并非属他的“国度”。审判所打击的,正是他控制社会体制的权势。就如人的身体,在人败坏且尚未得救时,确实被罪的势力所控制,成为撒但的工具。但在人得着救赎之后,人的身体也会得赎,甚至在这个世上就被看作是圣灵的殿。
第四点领会是,我们从信徒个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与从一个群体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有所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不同在于:从个人角度看其信仰,信仰的体现之一就是其“生命”,而生命似乎被理解为其灵里(内里/心灵深处)的光景,具有个人的私有性与隐密性。同时信仰体现之二就是见证,似乎与个人的生活处境及道德选择相关。但从群体角度看信仰,信仰就是一种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生活方式。对于群体而言,很难将其进行二分(既内里光景与外在见证)。群体生命的光景就体现在这个群体在其生活方式中所彰显出来的爱的方面,因为人们会因此认出这个群体是跟随耶稣基督的团体,所以其与社会公共生活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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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倪柝声,“不要爱世界”,《倪柝声全集》第五卷,500页。
2 同上,401页。
3 同上,402页。
4 同上。
5 同上,403页。
6 同上,404页。
7 同上,411页。
8 同上,414页。
9 同上,430页。
10 同上。
11 同上,438页。
12 同上,497页。
13 Calvin, Comm. I John 2:15.
14 Calvin, Comm. John 12:31.
15 Calvin, Comm. John 14:30.
16 Calvin, Comm. John 15:19.
17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2.2.13。
18 同上。
19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2.2.15。
20 同上。
21 同上。
22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2.2.16。
23 同上。
24 加尔文,《基督教要义》2.2.17。
25 亚伯拉罕•凯波尔,《加尔文主义讲座》,转引自茜亚•凡赫尔斯玛,《加尔文传》,华夏出版社,2006年,3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