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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修短文(11月14日—11月25日)/孙毅长老

2011年11月14日(周一)

弟兄们,你们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分,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分。(林前7:24)

        正如保罗所说,基督已经释放了我们,叫我们得以自由。这自由意味着我们不再被仍生活在其中的这个世界所辖制;就是我仍旧持守我得着自由之前的身分,也不妨碍我得着在基督里的自由。我并不需要去费力地改变我的身分,改变这个社会的体制,好像那样我才能够享受到在基督里的自由。其实,虽然我们这些已经得着基督所赐自由的人对这个社会的体制或秩序仍有促进的责任,但这并不成为我们在基督里享受自由的前提。我们当记住,在我们的生活世界,我们乃是活在两个国度中。

       “首先,在我们开始讨论这主题之前,必须记住我们在上面所做的区分,免得我们(因这是普遍的错误)不智慧地把这两个在本质上不同的治理混为一谈。因为某些人当听到福音应许赐给人某种在人间不受任何君王和官员的辖制、唯独仰望基督的自由时,就误以为若在他们之上有任何属世的权柄,就损害他们的自由。他们认为除非全世界完全被更新,不再有法庭、法律、官员,或任何他们认为约束自己自由的权柄,否则自由没有任何的保障。然而只要我们知道如何分辨身体和灵魂——这快过去的生活和那将来的永生,我们就不难明白基督属灵的国度和属世的政府完全不同。那么,既然将基督的国度局限于这世界的范围是犹太人虚妄的想法,我们就要记住圣经明确的教导,即基督赏赐我们的恩福是属灵的,我们不要忘记将神在基督里应许我们的自由,局限于神所限定的范围。为何使徒吩咐我们要站立得稳,不要再被‘奴仆的轭’辖制(加5:1),但同一位使徒在别处吩咐做奴隶的人,不要因这光景忧虑(林前7:21),难道不就是因为属灵的自由与属世的奴役能够毫无冲突地共存吗?以下的两句话也有同样的含义:在神的国度里,‘并不分犹太人、希腊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加3:28);以及‘在此并不分希腊人、犹太人、受割礼的、未受割礼的、化外人、西古提人、为奴的、自主的,唯有基督是包括一切,又住在各人之内’(西3:11p.)。保罗这两句话的意思是:你在人中间的光景不重要,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之下也无关紧要,因为基督的国度完全不在乎这些事。”(《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1节)

2011年11月15日(周二)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罗13:3)

        政府是人现世社会生活中所必须的,就如食物与空气是人生活中的必需品一样。它维护公共秩序,也保护个人当有的权利。但只在政府保护公民的信仰自由,使其有公开表达和实践自己信仰的自由,我才感到政府与我的生活有更切近的关系,虽然这并不意味着政府有权进入到属灵国度的领域。其实,一个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政府,才可能真正地履行自己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秩序不是只靠着刀剑就能维护,更要靠人从信仰中出来的爱与善行。

       “这在人间的政府与食物、水、太阳以及空气一样重要;事实上,它比这些东西有更高贵的尊荣。因为政府不像这些东西,仅仅叫人能够继续呼吸、吃、喝以及保暖,虽然它管理人共同的生活,包括这一切。我再说一次:属世的政府不仅仅在乎这些事情,他甚至禁止偶像崇拜、对神圣名的亵渎、对他真理的亵渎,并防止其他公开冒犯信仰的产生和扩散。这政府维护社会的治安、给各人保护财产的权利、叫人能够彼此顺利贸易往来、保守人与人之间的诚实和节制。简言之,这政府要确保基督徒能公开表达信仰,世人能行仁道。

       大家不要因我在这里把正确建立信仰的责任交托给属世政府,就感到心里不安,因为我在上面似乎教导过,这完全在人的决定之外。其实我在这里说属世的政府有责任保护神的律法中所包括的真信仰,免得有人不受惩罚、公开地亵渎以及冒犯它,这并不表示我主张人可以随自己的意思颁布任何关于信仰以及敬拜神的法律。” (《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3节)

 2011年11月16日(周三)

 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罗13:1)

       提到政治领域,或去作官员,我们习惯将其看作是易使人败坏的领域或职业,从而远离它。这是人的不信与败坏造成的,而非神的本意。神原本给这个职分很高的尊荣,将官员当作是他在世俗世界中的仆人与代表,正如祂把牧者当作是祂在属灵领域中的仆人与代表一样。并且,他若是这样地使用一个人,祂也必赐其权柄与恩赐。因此,我们中若是有人真有这个方面的呼召,就不要怀疑这样的呼召是否来自神。相信这呼召与教会牧者所得到的呼召一样,也是神对人的最为圣洁及最为尊荣的呼召。

       “主不但表明他赞成和喜悦官员的职分,他甚至用最高贵的称号尊荣这职分,好叫我们非常喜爱这职分。我只要提其中几个称号:既然旧约圣经称官员为‘神’(出22:8,Vg.;诗82:1,6),任何人都不要以为这称号是无关紧要的事。因为这称号表示他们受神自己的吩咐,神将他自己的权柄赏赐他们,他们是神的代表,也在某种意义上代替他治理人。这不是我凭自己的小聪明捏造的,乃是基督亲口的解释。他说:‘若那些承受神道的人尚且称为神……’(约10:35)基督在此的意思,难道不就是神交付他们在自己职分上事奉他的权柄,且(就如摩西和约沙法对他们在犹大的每一个都市里所指派的审判官所说的话)不是替人,乃是替神做判决?(申1:16—17;代下19:6)······这也是保罗清楚的教导,因为他把‘治理’包括在他所列举的神的恩赐之内(罗12:8,KJV或RV)。这些恩赐是照神的旨意所分配的,也是基督的仆人要用来造就教会的。因为虽然保罗在这经文中,专门指出一些在古代教会负责执行纪律的一些谨守者(这职分在哥林多书信中被称为‘治理事的’)(林前12:28),然而既因属世的政府显然也有同样的目的,无疑一切合乎真道的治理都是神所喜悦的。”

       “我们也能以一些敬虔的人为例,其中一些做王,譬如大卫、约西亚,以及希西家;另外还有其他的统治者,譬如约瑟以及但以理;还有一些统治以色列人的官,譬如摩西、约书亚,以及士师,主也宣告他喜悦他们的职分。所以,任何人不要怀疑属世的权柄是神的呼召。这呼召不但在神面前是神圣的、合乎真道的,在世间也是对人最圣洁以及最尊荣的呼召。”(《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4节)

 2011年11月17日(周四)

 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代下19:6)

       如果一个公民,无论是否是基督徒,受呼召成为一个官员,参与社会的治理,那么他都应当时常提醒自己是神的仆人,为神办理事情;所以当谨慎,本着诚实的良心,忠心地持守自己所当尽的本分。尽管这样作无疑会遇到排挤或各种艰难,但只要想到,有一天自己会本着良心在神面前交账,而无愧祂对自己的呼召时,这对自己一定是一个极大的安慰。

        官员应当经常提醒自己这事实,好激励自己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叫他们在许多的困苦中得安慰。因当他们知道神设立他们借着执行神的公义服事他时,他们就应当切慕正直、谨慎、温柔、节制,以及单纯。当他们明白自己的宝座属于永生神时,他们怎敢允许自己做不公正的判决呢?当他们明白自己的嘴巴是神述说真理的器具时,难道他们能够专制、不公平地待人吗?当他们知道神要让他们的手将他的旨意记录下来时,难道他们的良心会准许他们在邪恶的敕令上签字吗?综上所述,只要他们记住自己是神的代表,他们就应当谨慎、热切以及殷勤地想要彰显神的某种护理、保护、仁慈、良善,以及公义。他们也应当不断地思考到,既然“以懒惰为耶和华做事的,当受咒诅”(耶48:10p.),那么一切在公义的呼召之上奸诈行事的人,将受更大的咒诅。因此,当摩西和约沙法想要劝他们的士师尽本分时,这就是他们最有说服力的方法(申1:16):“你们办事应当谨慎,因为你们判断不是为人,乃是为耶和华。判断的时候,他必与你们同在。现在你们应当敬畏耶和华,谨慎办事,因为耶和华——我们的神没有不义。”(代下19:6—7p.)圣经也在别处记载:“神站在有权力者的会中,在诸神中行审判。”(诗82:1)其目的是要这些士师,当他们知道自己是神的使者,且之后必定在神面前为自己所做的一切向神交账时,就鼓起勇气去做。他们也应当非常留意这劝勉,因他们若犯任何的错误,他们不但在冒犯人,甚至也在侮辱神自己,因为这会使神圣洁的审判受玷污(赛3:14—15)。除此之外,当他们想到他们所从事的并不是世俗的事情,或与神的仆人毫无关联的事,他们反而拥有至圣的呼召,因而他们是神自己的代表时,这就能成为他们极大的安慰。(《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6节)

 2011年11月18日(周五)

 并要从百姓中拣选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神,诚实无妄,恨不义之财的人······管理百姓。(出18:21)

       人是有罪性的,尤其个人,因着自己的罪性与缺点,是极为有限的,需要与其他人一起来承受神所托付的治理的重任。就是神所特别拣选和重用的摩西,也需要在百姓中选择有才能的人与他一起治理,更况今天的人。但只要是与其他人一起合作来执掌权柄,其中的人就不能不学习按照规则来约束自己的权柄与自由。不受监督与约束的权柄一定是导致败坏的权柄。只有治理者的权柄受到一定约束,百姓的自由才得以保障。而神设立权柄的目的其实正是要保证他赐给百姓的权利与自由。

       “我们若考虑哲学家们所说的三种政府形态,我并不否认贵族政治或某种贵族政治和民主制的混合,远超过其他政府的形态;这并不是因为任何制度本身的问题,乃是因为很少君王能自制到自己的判决与公正毫无冲突,或机智和聪明到能常常做正确的判决。因此,根据人众多的罪和缺点,最好的治理方式是许多人一起治理,好让他们能够彼此帮忙、彼此教导以及劝勉对方;且若一个人想做不公正的决定,还有其他的治理者可以约束他的悖逆。这是我们的经验所证明的,也是主自己的权柄所认可的,因为他在以色列人身上设立了贵族政治与民主制混合的政府形态,好使他们处在最好的状况(出18:13—26;申1:9—17),一直到他在大卫身上显明基督的形象。且我既然完全承认,令众百姓最快乐的政府形态是某种自由与适当的约束相协调的组织,而这一切都立在稳固的根基之上,那么,我就认为那些在这种政府形态之下的人最为快乐;且他们若一直努力保持这形态,就与尽他们的本分毫无冲突。事实上,政府的官员应当尽自己的力,免得百姓的自由(因他们负责保护这自由)在任何方面被减少,更不用说被夺去。做官的人若不够警醒和谨慎,他们就对自己的职分不忠心,也是背叛国家。”(《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8节)

 2011年11月21日(周一)

耶和华如此说,你们要施行公平和公义,拯救被抢夺的脱离欺压人的手,不可亏负寄居的和孤儿寡妇,不可以强暴待他们,在这地方也不可流无辜人的血。(耶22:3)

        神设立政府的职分并赐给他们权柄,根本目的就是借他们来扬善罚恶,以维护社会有公正的秩序,使生活于其中的民众得以享受自己正当的权益。为此,政府当以公正的法律为准则,对善行当给予保护,对恶行当给予处罚。特别是保护那些受欺压者、孤苦无助者免受有地位有势力者的压迫,而不是出于自己的利益站在有地位有势力者的一边。这是我们为在上掌权者祷告的一个重要方面。

       “根据以上的教导,我们就明白神命令官员要保护他的百姓、为他们伸冤,并保守社会的节制、端正,以及治安。总而言之,他们唯一的目的是要保护百姓的和平和安全。大卫宣告他将在这样的美德上做好榜样,在他做王的时候,他不准许任何的罪,反而要恨恶不敬虔的人、诽谤他人的人,以及骄傲的人,也要从各处寻找正直和忠心的谋士(诗101,特别是4、5、6节)。

       然而除非他们保护善人免受恶人的冤屈,以及帮助和保护被压迫的人,否则他们无法成就这件事。所以神准许他们严厉地惩罚公开冒犯他人的人,因为他们的恶行搅扰社会的治安(参阅罗13:3)。由于我们的经验,我们完全同意梭伦(Solon)所说的话,即所有的国家都以奖赏和惩罚来维护;若把这两者夺去,整个国家的秩序将被击垮。因为除非美德受人尊荣,否则人对道德和公正越来越无动于衷;且严厉的治理及执法是约束个人私欲的唯一办法。而当耶利米吩咐君王和其他的统治者当施行审判和公义时,其中也包括奖赏和刑罚(耶22:3,参阅21:12)。行公义包括看顾受屈的人,保护他们,为他们伸冤,释放他们。而审判包括抵挡不敬虔者大胆的行为、抑制他们的暴力,以及惩罚他们的罪。”(《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9节)

 2011年11月22日(周二)

 祸哉!那些设立不义之律例的和记录奸诈之判语的。(赛10:1)

        法律乃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其中包含着人类社会所共有的普遍价值。虽然不同国家的法律形式有一定区别,但其基本精神和目标是一致的,就是体现对人的爱、尊重、以及公正。有公正的法律并照之执行,才会有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不公正的法律既是公民的枷锁,也是威胁官员之治理的定时炸弹。当法律失去其公正而变成一纸空文的时候,也就是灾难临到这个社会的时候。如果我们不希望这样的灾难临到我们,我们每个人都当从自己作起,成为维护法律之公正以及法律之尊严的先行者。

       “这就证明每一个国家都能随自己的意思颁布它所认为最适合它的法律,只要这法律与爱——那永恒的准则——不发生冲突。由此可见,各国家的法律在形态上有所不同,却有一模一样的目的。因我认为那些野蛮、暴力的法律,即任凭人偷窃、行淫,以及更污秽和荒谬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法律。因这些法规不但对一切的公正,而且对人性和文明的生活,都是可憎恶的。”

        “只要我们好好地思考下面的这两件事情:律法的制定及其所依据的公正,我以上所说的话必定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公正本于自然,是所有法律制定的基础,因此所有法律都当以公正为其目的,不管它被颁布的意图是什么。法律的制定部分地取决于特殊的状况,但只要它们都朝向公正这个同样的目的,那么它们的表达彼此间有怎样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

       我们所说的‘道德律’,只不过是以自然律及神雕刻在人里面的良心表现出来的神的律法。因此,我们所讨论的整个公正体系都是在神的律法中已经规定了的。所以,唯独公正是所有法律的目标、准则和限制。”(《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15-16节)

 2011年11月23日(周三)

 不可杀人。(出20:13)

       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夺去神所造的另一个人的生命,这本是神的律法对每个人的要求。但若是有人违犯了这个律法,那么他当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神赐给政府或司法体系的权柄,而非任何个人的权柄。虽然近年来不断有呼吁废除死刑的呼声,但这呼声却并非出于圣经中的律法。受害者应当饶恕施害者,正如基督十字架旁的那个强盗也得到了赦免,与主同进乐园一样;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不需要为自己的恶行在此世付出相应代价。

        “只要我们明白,当官员施行审判时,并不是独自行事,乃是施行神自己的审判,那么这样的顾虑就不会影响我们。神的律法禁止我们杀人;然而,为了不使凶手逃离处罚,那位颁布律法的神将刀剑交托在他使者的手中,好处罚一切的凶手。敬虔的人不可伤人或害物;然而在主的吩咐下,报应那些伤害敬虔者的人,不算是伤人害物的事。但愿我们都能随时留意这原则,即这惩罚不是出于人的轻率,乃是在神的权威之下所施行的审判;且只要我们在神的权威下行事为人,我们永远都不会离开真道!除非我们约束神的公义,使之不处罚人的罪。但我们既然不能强迫神遵守我们的法律,我们一样也不应该斥责执行神律法的人。保罗说:‘他不是空空地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13:4)因此,若君王和其他的统治者明白:没有比顺服主更蒙他喜悦的事,那么他们若希望神将会悦纳他们的敬虔、公义,以及正直的行为,他们就要努力地行使这职分(参阅提后2:15)。”

        “只要他们拒绝一切鲁莽以及残忍的惩罚,也尽量避免自己的法庭变成刑罚一切被指控之人刚硬的磐石,他们就能蒙神悦纳。因为我不支持过于严厉的刑罚,也不认为没有怜悯的法庭能够被视为公正。仁慈是君王最好的谋士,是王位最可靠的护卫,就如所罗门所说:‘王因仁慈立稳。’(箴20:28)有位古代作家也曾说:仁慈是众君王最大的恩赐。”(《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10节)

 2011年11月24日(周四)

 你们纳粮也为这个缘故;因他们是神的差役,常常特管这事。(罗13:6)

        纳税是为了让官员更好地履行神所赐与他们的职分,因此是神所许可的,也是神赐政府的一个权柄。但既然政府是以神的仆人的身分来征收税款,那么这税就是属于神或全体纳税人的财产,官员只是被托付对其管理的管家而已。神对管家所要求的,乃是忠心地为着纳税人的利益来管理和使用这税款,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如果只是为了自己群体的利益,征税就失去了其合法性。

        “政府要求百姓纳税是合法的。税收主要是用来支付他们行政所需的公共费用。但他们若用这金钱华丽地装饰自己的住处,这也是被准许的,因为他们的房子与尊荣的职分应当相称。圣经记载大卫、希西家、约西亚、约沙法,以及其他圣洁的君王,甚至约瑟以及但以理(根据他们职分的尊荣)花费了国家不少钱在自己身上,但这与他们的敬虔毫无冲突。《以西结书》也告诉我们:许多国家的土地都属于国王(结48:21)。在这经文中,虽然先知描述基督属灵的国度,然而他用一个地上合法的人间国度做比方。

       然而,他所采用的方法同时也提醒君王:他们所征的税并不是私人的财产,乃是全体百姓的财产,这是保罗自己的见证(罗13:6);他们若浪费或贪污,这对百姓是极大的冒犯;或者说,这财产几乎算是百姓的血,若滥用它,是极为不仁道的行为。且统治者也当记住他们所征的各式各样的税,都是为了公共需要所必须。所以无故向百姓强征税收,不过是残暴的敲诈。” (《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13节)

2011年11月25日(周五)

 亲爱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宁可让步,听凭主怒。(罗12:19)

        神喜悦我们以爱和宽恕待人,特别是在我们的财物、家庭或人身受到不公正损害的时候,神不喜悦我们有任何报复人的心。如果诉诸法律的途径是为了公义的缘故,那么这就不是针对或报复当事者,而是针对着所面对的事情,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再危害到社会中其他的人。这是我们进入到法律诉讼的基本前提。

        “所以我们应当明白,若我们的方式是正当的,打官司是神所允许的。······但原告要远离一切害人或报复人的私欲,他也必须弃绝一切的恶毒和仇恨,以及好争竞的心。······这必须当作所有基督徒的原则:不管他的官司有多合理,除非他能够以爱和善意待他的仇敌,仿佛这案子已经以友善的方式解决了一样,否则基督徒打官司就是在犯罪。也许有人愿意在此插嘴说,这样的节制极为罕见,要能发现一例简直是奇迹。我的确承认,在这时代,正直的诉讼人非常少见,但官司过程若能脱离邪恶的干扰,仍是善良和纯洁的事。并且,当我们听说法官的帮助是神的神圣恩赐时,我们就当更谨慎,使其免受自己错误的败坏。”

       “这与神禁止众信徒为自己伸冤毫无冲突(利19:18;太5:39;申32:35;罗12:19)。在打官司中,除非人以单纯的心将自己的案件交托在法官的手中,将其为公共秩序的保护者,否则他打官司是不正直的;他也一点都不可想要以恶报恶(罗12:17),因为这就是报复的心。若被告因为犯了某种当判死刑或其他重大的罪行而被告到法庭,原告不可在上法庭时对被告抱着任何私人报复的心,而要单单怀着拦阻暴力的人危害社会的心。因我们若远离报复的心,就不会违背圣经不可报复的吩咐。” (《基督教要义》四卷20章18-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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