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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守望教会教会纪律手册

基督教北京守望教会
教会纪律手册

2008年修订

目录

有关教会纪律的说明

北京守望教会教会纪律

(一)北京守望教会纪律内容

第一章 有关婚姻的教会纪律

一、婚前/婚外性行为(p)

二、离婚(p)

三、再婚(p)

四、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p)

五、信徒与不信者结婚(p)

第二章 有关生命的教会纪律

一、堕胎(p)

二、安乐死(p)

第三章 有关信仰的教会纪律

一、拜偶像及迷信(p)

二、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假道理(p)

第四章 其他方面的教会纪律

一、贪婪、吸毒及醉酒等(p)

二、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等(p)

三、不按规矩而行(p)

四、控告长老(p)

(二)北京守望教会纪律执行

一、纪律执行程序

二、纪律执行说明

有关教会纪律的说明

引 言

教会是神的家,是用基督的宝血买赎回来的神的儿女圣洁和爱的团契。教会若不圣洁,就失去神的同在;若没有彼此的相爱,又失去团契的意义。那么,我们如何面对弟兄姊妹跌倒、犯罪,甚至严重违反道德或触犯法律?

我们既有责任保守教会的元首耶稣基督的名不被玷污以及教会的圣洁,又有责任以爱来挽回犯罪跌倒的弟兄姊妹。因此,我们根据圣经中的教导,制定这套教会纪律手册,以此一方面提醒弟兄姊妹自觉地谨守遵行圣经的教导,使主的名在教会中得着当得的荣耀;另一方面教导弟兄姊妹,如何在教会中既能保守教会的圣洁,保护其他肢体,又能以爱来挽回被过犯所胜的肢体,使他们从罪中得着释放,过圣洁的生活,生命在基督里得以重整和重建。

为此,教会有责任教导、守望和辅导,必要时应用教会的纪律来惩戒并挽回被过犯所胜的肢体,并保守全教会的圣洁。但愿神使用本手册,使他的教会在这弯曲悖谬的世代做世界的光。

一、圣经中执行教会纪律之例子

1、被过犯所胜的弟兄

“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加6:1)

2、得罪弟兄的人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18:15-20)

3、不按规矩而行的人

“弟兄们,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你们自己原知道应当怎样效法我们。因为我们在你们中间,未尝不按规矩而行,也未尝白吃人的饭,倒是辛苦劳碌,昼夜作工,免得叫你们一人受累。这并不是因我们没有权柄,乃是要给你们作榜样,叫你们效法我们。我们在你们那里的时候,曾吩咐你们说,若有人不肯作工,就不可吃饭。因我们听说,在你们中间有人不按规矩而行,什么工都不作,反倒专管闲事。我们靠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作工,吃自己的饭。弟兄们,你们行善不可丧志。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6-15)

“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因为这样的人不服侍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你们的顺服已经传于众人,所以我为你们欢喜,但我愿意你们在善上聪明,在恶上愚拙。赐平安的神,快要将撒但践踏在你们脚下。愿我主耶稣基督的恩常和你们同在!”(罗16:17-20)

4、犯了淫乱罪的弟兄

“风闻在你们中间有淫乱的事。这样的淫乱连外邦人中也没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继母。你们还是自高自大,并不哀痛,把行这事的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你们这自夸是不好的。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你们既是无酵的面,应当把旧酵除净,好使你们成为新团;因为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所以我们守这节不可用旧酵,也不可用恶毒、邪恶的酵,只用诚实真正的无酵饼。”(林前5:1-8)

5、陷在异端里和传讲异端的人

“亲爱的弟兄啊,你们却要在至圣的真道上造就自己,在圣灵里祷告,保守自己常在神的爱中,仰望我们主耶稣基督的怜悯,直到永生。有些人存疑心,你们要怜悯他们;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怜悯他们,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犹20-23)

“若有人传异教,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他是自高自大,一无所知,专好问难,争辩言词,从此就生出嫉妒、纷争、毁谤、妄疑,并那坏了心术、失丧真理之人的争竞。他们以敬虔为得利的门路。……分门结党的人(这里是指传异端而分裂教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因为知道这等人已经背道,犯了罪,自己明知不是,还是去作。”(提前6:3-5,多3:10-11)

“因为世上有许多迷惑人的出来,他们不认耶稣基督是成了肉身来的,这就是那迷惑人、敌基督的。你们要小心,不要失去你们所作的工,乃要得着满足的赏赐。凡越过基督的教训不常守着的,就没有神;常守这教训的,就有父又有子。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因为问他安的,就在他的恶行上有份。”(约贰7-11)

6、被控告的长老

“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犯罪的人(这里是指犯罪的长老),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我在神和基督耶稣并蒙拣选的天使面前嘱咐你:要遵守这些话,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19-21)

二、执行教会纪律之意义及解释

1、教会纪律之目的

要理解教会纪律的目的,必须先明白罪给人的生命及整个人类带来的毁灭性影响。主说:“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10:10上)我们知道这盗贼指的就是魔鬼撒但,它“偷窃、杀害、毁坏”我们人生的工具就是罪,我们人生一切的悲剧都是因这罪引起的。

在古老的伊甸园中,我们的始祖被魔鬼迷惑,违背了神的命令——犯了罪。这罪导致了神与人关系的破裂:原来从神来的平安变为对神的恐惧(创3:10),与神的美好相亲变为躲避神的面(创3:8),对神的无限感恩变为对神的抱怨(创2:23,3:12);这罪也带来了人与人关系的破裂:原来始祖夫妻二人一体完全的联合却被罪带来的羞耻破坏(创2:24-25,3:7),爱的对象变成推卸自己责任的牺牲品(创2:23,3:12),互助互爱的关系变成彼此辖制的关系(创3:16);地也因这罪受咒诅,导致了离开神的人类“汗流满面才得糊口,终身劳苦直到悲悲惨惨地归于尘土”的悲剧(创3:17-19)。罪夺去了平安及永恒生命,带来了死亡和无限之痛苦。罪不仅破坏我们自己的生命,也影响我们的子孙后代(出20:5,罗5:12,19),甚至带来神对我们所属的团体的审判(书22:20)。

教会纪律的目的具体有如下三个方面:

(1)对教会而言:

弟兄姊妹犯罪,教会若仍不执行任何纪律,这些罪必像面酵般发起来,至终影响和败坏整个教会(林前5:1,6)。教会的纪律帮助我们除掉教会中的罪(旧酵),使教会成为圣洁的“新团”,这样教会不但继续作神的灯台,也使其他人免受这罪的影响(林前5:1-8);这也成为教会的警戒,使其余的人惧怕(提前5:29),而不在他的罪上有份(书7:1-26,约贰11);同时让教会坚守纯正的真道,以免败坏整体的信仰(提后2:14-18)。

(2)对个人而言:

教会纪律的目的在于通过惩戒犯罪的人,挽回我们跌倒的弟兄和姊妹(林后2:5-11),使神和教会重新得着他(太18:15),使被罪破坏了的生命在基督里得以重建。

(3)对社会而言:

照着圣经的原则执行教会的纪律,可以保守教会在社会里的美好见证(太5:13-16),因此可以避免神的名和道理被人亵渎(提前6:1下,林前5:1上)。

2、教会纪律之解释

(1)执行纪律的对象:

提到教会要执行纪律,有人就会提出质疑。有些弟兄姊妹以主耶稣赦免犯奸淫时被拿的妇人的经文为依据,认为教会不应该执行纪律。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所事奉的主就是赦罪的主。在十字架上的那句话,时常萦绕在我们的心里:“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在这里我们应该弄清楚执行教会纪律的对象是谁。无论是主所宽恕的那妇人,还是他为他们代祷的众人,他们都是未信主的人。但我们执行教会纪律的对象是已经信主并加入教会的信徒。正如保罗在经上所说的:“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此话不是指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除非离开世界方可。但我如今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林前5:9-12)

由此可见,教会执行纪律的对象是那“称为弟兄”的人,就是已经信主并加入教会的信徒。在此,我们特别要提醒大家:不要把教会的纪律应用在还未信主的人身上,包括已经来到教会的慕道友。相反,我们应该鼓励他们来到主的面前,接受主,恳求神的赦免,从而与神和好,这样才能坦荡地面对自己的过去,并靠着主向罪恶夸胜。因为主说:“康健的人用不着医生,有病的人才用得着。我来本不是召义人,乃是召罪人。”(可2:17)“人子来,为要寻找、拯救失丧的人。”(路19:10)圣经也为我们作见证,说:“若有人犯罪,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就是那义者耶稣基督。他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2:1下-2) 因此,我们在这里特别提醒还未信主的朋友们:“请你来到耶稣基督的十字架前!因为悔改接受基督才是解决罪的唯一出路。”

(2)执行纪律的意义:

论到教会的纪律,还有些弟兄姊妹以“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稣里的,就不定罪了”(罗8:1)这节经文为依据,认为教会不应该而且也不能给犯罪的弟兄姊妹定罪。他们是误解了教会纪律的性质。我们相信“主不会再定那些信主之人的罪”(约5:24)——这意思是指已经信主的人不会再因自己所犯的罪(包括信主后所犯的罪)而受到将来永远的审判,换句话说,信主后信徒的犯罪不会影响他们的得救(但它却影响我们个人与神的亲密关系,也使我们活在罪带来的影响里,甚至因犯罪而受到主的管教,这是确实无疑的)。所以保罗尽管要求哥林多教会的信徒应该赶出那收了继母却不悔改的人,甚至也说“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林前5:5),但他也说要“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由此可见,在教会里执行纪律不是定人的罪,而是对付因不悔改而影响自己和教会的罪。保罗说这是教会的权柄,并且教会应当“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林前5:4)”来审判和对付教会中的罪。这更是教会带领人义不容辞的责任。

那么,如此执行教会纪律的意义在哪里呢?执行教会纪律,会促使犯罪的弟兄姊妹面对圣洁的主以及他的道,因此把自己和自己的过犯放在神圣洁的光里,得着主的赦免(约壹1:5-9),又因接受主道的审判,被罪玷污的心灵从良心的控告中恢复自由,因此我们可以重新住在主的爱里(提前1:5),行在他的光中,也得着胜过罪恶的力量,并且恢复在基督里与神和弟兄姊妹生命的相交(约壹1:1-3)。因此,不管当事人所犯的罪有多大,他犯罪带来的影响有多严重,作为他的弟兄姊妹我们当以温柔、宽恕之爱心去挽回他(加6:1,太18:21-27),并且仍把他看为我们的弟兄姊妹而不是仇敌(帖后3:14-15),因我们要对付的,不是那个人,而是他的罪。“‘基督耶稣降世,为要拯救罪人。’这话是可信的,是十分可佩服的。”(提前1:15上)

(3)为执行纪律辩护:

执行教会的纪律时,总有一些弟兄姊妹担心我们这样做会不会伤害那些犯罪的弟兄姊妹。有些犯罪的弟兄姊妹也认为教会执行纪律触犯了他们的隐私;有一些肢体觉得他们若不悔改,像保罗那样弃绝那些人是不是没有爱心(因为那些不信主的人都接纳他们,我们这样做岂不是连不信主的人都不如,没有他们有爱心)。我们当如何理解这些问题?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不是我们伤害了他,而是他的罪已经伤害了他自己和神的教会——基督的身体,以及为他的罪死在十字架上的主。“盗贼来,无非要偷窃、杀害、毁坏。”(约10:10上)同样,罪带给我们生命的永远是伤害和破坏,不仅是对犯罪的个人,也是对他所在的教会,更是对那造我们的生命又赐新生命的主的伤害。但罪时常让人把这伤害自己、教会和主的责任推卸给别人或环境,有时甚至把责任直接推卸给神,正如犯罪后的亚当——“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她把那树上的果子给我,就吃了。”(创3:12)因此我们要充分地认识到罪带来的伤害是多么地大,并且不要把矛头指向教会和教会的纪律。如果我们犯了罪,要诚恳地承认自己的过犯,不要向亚当那样找那么多的理由,更不要把犯罪的责任全部或部分地推给教会的牧者或其他的弟兄姊妹。亚当犯罪,永远是他自己的责任(不能把这责任推给神或女人);犹大出卖主,也是由他自己来承担犯罪的后果。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伤害了谁,而是因犯罪而受到罪的伤害的人,要不要从因犯罪带来的忧愁中生出懊悔来(林后2:5,7:9),并来到主面前谦卑地承认自己的过犯,得着神的赦免;又向着教会诚恳地表明自己在神面前的悔改,得着教会的接纳,并以此来挽回罪带给自己的伤害以及对教会的影响。

其次,执行教会纪律的目的不是为难他,揭露他个人的隐私,而是为了用真理里的爱来挽回他。不管我们是否指出他的罪,他若不悔改,罪和罪的影响仍在他的生命中。这罪不仅继续腐蚀他的生命,而且最终会结出死亡的苦果(雅1:15),并蔓延到整个教会中,就像癌细胞一样最终会扩散到基督身体的每个部位,影响整个教会。会有那么严重么?是的。早期的癌症不就是一个毒细胞而已吗?因此,指出他的罪并帮助他对付他的罪,正是出于对他的真诚的爱。“当面的责备,强如背地的爱情。”(箴27:5)正如医生给患者拍X光照片,没有人认为这是揭露患者隐私的行为,应该被禁止;为了医好病,我们反而请求医生拍照并全面检查身体。因此,我们执行教会纪律,不是要为难他,揭露他个人的隐私,而是为了用真理里的爱来挽回他。这才是真正爱那人的表现和真正的爱的方式。因我们对他的爱不单是感情层面的,更是在真理里的。

因此,如果你知道你的弟兄或姊妹在罪中(也许你是他的亲人或最好的朋友),首先,你要进行劝导并鼓励他找牧者交通,获得牧者及教会的帮助,你不能任凭他继续在罪中受苦。而且这样的事情越早处理越好,因为刚犯罪时人内心里都有痛苦的懊悔,心也较柔和,容易悔改;时间长了,在挣扎中熬过了因圣灵特别光照而懊悔和痛苦的那段时间后,人的心也就慢慢地刚硬起来,往往无奈地接受犯罪的事实并任凭其结果,到那时人一般不容易悔改。而且,犯罪之初容易挽回犯罪带来的影响,越拖延越不容易挽回其后果(不是不可能,而是需要付出更多的祷告和爱心及自身的努力)。

其实犯罪带来的心灵的刚硬常使人与神赌气,并觉得自己能承受一切的后果,但可怕的后果到来时,人就往往把责任推卸给别人,并埋怨神不公平,因此越来越远离神和他的教会。经历过的人都可以流泪地告诉你:“你承担不起那可怕的后果。”你若是他的朋友,应及早告诉牧者,并与牧者一同挽回他。“朋友加的伤痕出于忠诚;仇敌连连亲嘴却是多余。”(箴27:6)事实上,这并不是对朋友的伤害,而像是把有病的朋友交给那拿锐利的手术刀的医生一样,何况我们是把他交托给那真正的大医生。因为我们都知道医生的手术对癌症患者来讲,不是残忍的伤害,而是出于保护全身及其生命而采取的挽回措施。切记:“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着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全。”(约壹4:18)

再其次,教会虽然用爱心来竭力地挽回过他,他却不肯悔改,那么圣经的教导就是针对不同的情况,教会采取不同的态度:或者赶出教会(林前5:13),或者弃绝他(多3:10),或者留意躲避他(罗16:17),或者不和他交往(帖后3:14-15);等等。如果完全照着圣经的教导来待他们,我们是否没有爱心?连不信主的人都接纳这样的人,我们是否不如他们有爱心?不是的,因为教会作为基督的身体,我们又作为其上的肢体,所当表明的不应该是人自己的爱,而是基督的态度(或作基督的“面孔”),就是他已借真理表明的心意。为此,我们需要重温爱的真谛,明白何为神的爱:“爱是不计算人的恶,不喜欢不义,只喜欢真理。”(林前13:5下-6)这样,我们以真理里的爱(而不是单以感情层面的爱)来对待那些不悔改的人,是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6-15),好促使他悔改而与圣洁的神恢复亲密的关系。归根结底,执行纪律还是为了得着他,因为只有悔改才是真正从罪中得释放的唯一途径。

保罗说:“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 我们发现虽然保罗此时表现出来的态度极其严厉,内心却在关心着他的灵魂。实际上,保罗对心里刚硬而不悔改的人的任凭,甚至任凭到一个地步——交给撒但(既然他决不肯悔改)——为了最终能够挽回他。

从神处理大卫犯罪的事件中,我们可以学习这方面神的智慧。大卫因骄傲数点百姓而得罪神的时候,神让大卫从三样灾中随意选择一个。这三样灾中的任何一样都能对付掉大卫内心的骄傲(因这骄傲,大卫数点了百姓)。“或三年的饥荒;或败在你敌人面前,被敌人的刀追杀三个月;或在你国中有耶和华的刀,就是三日的瘟疫,耶和华的使者在以色列的四境施行毁灭。”(代上21:12上)无论是直接落在神的手中,受神的对付三天,或是落在仇敌手里受到仇敌三个月追杀的对付,或是落在自然里受到三年干旱的对付,都可以解决大卫的罪(当然大卫是选择了神自己的对付)。如果你不悔改,神既可以用仇敌来对付你,使你悔改,也可以用你所处的环境来对付你,达到的结果都是一样的——叫你悔改。所以,我们应当勇敢地顺服神,顺服他的教导。我们如何能逃离得了神呢?如圣经描述的:“我往哪里去,躲避你的灵?我往哪里逃,躲避你的面?我若升到天上,你在那里;我若在阴间下榻,你也在那里。我若展开清晨的翅膀,飞到海极居住,就是在那里,你的手必引导我,你的右手也必扶持我。我若说:‘黑暗必定遮蔽我,我周围的亮光必成为黑夜’,黑暗也不能遮蔽我使你不见,黑夜却如白昼发亮。黑暗和光明,在你看都是一样。”(诗139:7-12)

那么,我们这样对待不悔改的弟兄姊妹到什么时候呢?答案很简单:一直到他悔改。若他一生都不悔改呢?那就等到主再来,即保罗所说“主耶稣的日子”(林前5:5下)。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当大卫悔改的那一时刻,不仅神的手停止降灾,而且日后神把他的殿建在了大卫悔改俯伏的那地方。倘若你现在还在罪中,真希望你不要经过那漫长的生命的干旱,也不要经历那仇敌无情的追杀,巴不得你今天就甘愿落在神的手里,像当年的大卫王一样。这样,他必在你悔改降卑的生命中重建他的殿,成为他自己荣耀的居所。“看哪,现在正是悦纳的时候,现在正是拯救的日子。”(林后6:2下)

最后,对教会来讲,不管他经历漫长的干旱还是仇敌的追杀,都不能完全放弃他。我们当谨记主的话:“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三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太18:18-20)只要两三个人在神面前不放弃他而同心合意地祷告,神必垂听他们的祷告而恢复那人。这是何等宝贵的应许!我们(教会)没有理由放弃祷告——为那不悔改的人。尽管我们照着圣经的教导来对待他,但祷告上却不能放弃他。正如撒母耳所说的:“至于我,断不停止为你们祷告,以致得罪耶和华。”(撒上12:23上)因此,教会执行纪律时,一定要尽最大的、一切可能的努力来做挽回的工作;此后他还是不悔改,再按教会纪律革除会籍。从那以后,教会(包括你个人)唯一当作的努力就是祷告了。

3、执行纪律之措施

(1)愿意悔改者

教会在执行教会纪律时,对于愿意悔改的弟兄姊妹,会在一段时间停止他们在教会中的事奉或者具带领性的事奉以及圣餐,并要求他们对付所犯的罪。

停止事奉:如果弟兄姊妹犯罪的事实显露后,他们仍承担带领性事奉,那么必然在教会中成为不良的“榜样”而绊倒人,这也会使人容易轻视神赋予教会的带领的权柄。不仅如此,当事人也需要放下事奉专心调整自己的心灵,重整被罪破坏了的生命。总之,停止事奉或者带领性事奉,无论对当事人,还是对整个教会,都是有益的。

停止圣餐:圣餐里的杯代表着主为我们的罪所流的宝血,饼代表着主为使我们得生命而舍去的身体。因此,我们领受主的身体和宝血来记念主的时候,“人应当自己省察,然后吃这饼、喝这杯。因为人吃喝,若不分辨是主的身体,就是吃喝自己的罪了”。(林前11:28-29)这是为什么呢?当你拿起象征着为你的罪舍命的主的身体和为你的罪所流的主的宝血时,你明知那是为你的罪舍的,也是为你的罪流的,而且能洗去你的罪,却还不够深切地省察自己所犯的罪,主的饼和主的杯自然就定你的罪了。“所以,无论何人不按理吃主的饼、喝主的杯,就是干犯主的身、主的血了。”(林前11:27)在初期教会,不少人正是因为带着自己的罪领受主的饼和杯而受到了主的惩治,正如保罗所说:“因此,在你们中间有好些软弱的与患病的,死(原文作“睡”)的也不少。我们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于受审。我们受审的时候,乃是被主惩治,免得我们和世人一同定罪。”(林前11:30-32)

由此可见,让一个愿意悔改的信徒一段时间暂时停止圣餐,是对他的保护。神对那些“将那使他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的”人的管教实在是严厉的(来10:29,罗11:22上)。反过来,神对那些已经结出真心悔改之果子的人是满有恩慈的(罗11:22下)。因此,只要当事人在教会中清楚显明他已经悔改,我们就应当让他领受主的饼和主的杯,好让他更深地体会和享受因基督的牺牲带来的神的赦罪之恩,并以此来提醒自己不断地活在主圣洁的爱里。

真正悔改:当事人必须对付所犯的罪。那么,真正的悔改是什么呢?

1)当事人诚恳承认自己所犯的罪

* 自觉羞愧(帖后3:6-15)

* 为罪忧愁(林后2:5)

* 承认其错(约壹1:9)

2)当事人必须对付自己所犯的罪

* 当事人愿意承担自己行为带来的后果,并履行当尽的责任,

这是属灵生命更新的开始

* 当事人须寻求被得罪者的饶恕(太5:21-24)

* 当事人须偿还亏负别人的财物(若不能一时还清,须定计划
分期还款,由纪律小组来监督)(太5:25-26)

* 当事人须弃绝罪中的一切行为

3)当事人结出与悔改相称的果子

* 要脱去你们从前行为上的旧人——要将你们的心改换一新,

并且穿上新人

* 要弃绝谎言——与邻舍说诚实话

* 从前偷窃的,不可再偷——总要劳力,亲手作正经事,就可
有余,分给那缺少的人

* 污秽的言语,一句不可出口——只要说造就人的好话,叫听

见的人得益处。(以上的经文皆出自:弗4:22-29)

(2)坚持不肯悔改者

尽管教会按圣经的原则尽其所能做了挽回的工作,但他仍坚持不悔改,我们就当表明教会的立场,并且按圣经的原则将他革除会籍或者在会中除名。我们不要误解,不是我们放弃他,而是他自己拒绝了神透过教会对他的挽回。这样的人我们只能把他交给神了。坚持不悔改的人,我们应当告诉教会的弟兄姊妹,暂停与他的一切交通(有些甚至不能与其来往),免得受到罪的影响并陷入罪的试探和网罗里。这也有利于让听见的人都惧怕,知道神是圣洁公义的,他“万不以有罪的为无罪”(出34:7中)。

三、执行教会纪律之步骤及原则

1、建立纪律小组

如果在教会中发现弟兄或姊妹在罪中,而且是确实的,那么,我们应当建立纪律小组。成员可以有教会相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比较敬重、信任和知心的生命成熟的少数的弟兄姊妹。纪律小组人数不宜多,免得当事人有一种压力,这不利于当事人去面对和对付自己的罪;而且如果知道的人多了,当事人悔改后有时也难免不好面对,因为人总有软弱的时候。纪律小组的成员都应该是生命成熟的弟兄姊妹。不然的话,有些罪对同样软弱的纪律小组成员来讲会成为一种试探。而且,纪律小组里若没有当事人比较敬重、信任和知心的弟兄姊妹,当事人就不容易敞开自己,甚至当纪律小组接近他时,他有可能逃避而离开教会。这样就无法达到挽回他的最终目的。纪律小组应当放下对当事人的任何成见(提前5:21),尽量多聆听、多了解并确认所了解的情况,免得带着先入为主的观念或成见去处理。还有,纪律小组要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同心祷告并交通后,制定相应的纪律执行方案。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整个纪律执行过程中以及事后,除教会中公开对付的罪以外,纪律小组成员必须加以保密,绝不能向小组外任何人披露。更不应该私下向一些人透露。这是纪律小组的保密原则

2、进行劝导工作

我们应当承认他是我们的弟兄,而且我们的目的不是为了定罪,而是为了最终能够挽回弟兄(林后2:5-11)。因此,我们应当存着挽回之爱心(帖后3:9-15),以温柔的态度(加6:1),指出他的罪来。任何对他的成见和情绪都会影响我们从罪中挽回他。对于私下的罪,挽回的步骤可以参考马太福音18章15至20节的主的教导。如果当事人愿意悔改,我们对他应存完全赦免的心(林后2:5-11)。

3、做出惩戒决定

教会在劝导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弟兄姊妹犯罪的事实,按圣经的原则并依据教会纪律,对犯罪的弟兄姊妹做出惩戒决定,并告诉当事人。同时,我们也要体谅那些愿意悔改但还不敢面对和承担自己行为责任的当事人,我们应当多多地鼓励他们。因为,当他们真的愿意去面对犯罪的后果并承担自己行为责任的时候,神会赐下承担的力量并开一条出路。就像经上所应许的:“你们所遇见的试探,无非是人所能受的。神是信实的,必不叫你们受试探过于所能受的。在受试探的时候,总要给你们开一条出路,叫你们能忍受得住。”(林前10:13)对那些愿意面对和承担责任的当事人,我们应当尽我们所能的来帮助他,继续不断地帮助他,直到他完全恢复。这是跟进的原则。这样的跟进有几个方面的益处:

1)跟进的工作使当事人可以得到从圣灵及跟进小组来的印证,肯定自己已经远离罪,过犯已被赦免,因而不再受良心的控告,可以坦然跟随主。

2)跟进会帮助当事人更警觉自己的软弱,在生命重整期间,虽有试探,却谨慎自己不再犯罪,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

3)跟进会督促他结出悔改的果子,以行动证明真诚悔改,因而重建别人对当事人的信任。

4、对付所犯的罪

对于那些已经在教会中产生一定影响的罪,教会必须正面对付(多1:13),因为对付罪是挽回他的唯一途径,而且这样才能挽回教会的见证。教会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和给教会带来的影响,以及当事人的灵命程度,在教会中的职分或所负的责任之轻重,决定在哪些范围内对付罪。

教会对付罪的总的原则是:在罪带来的影响范围内公开对付。比如,当事人确实已经明显悔改,而且他所犯的罪只影响了教会中极少数的人,倘若过犯被公开,令他名誉受过重或不必要的损害,反而会对他自己和教会造成不良的影响,这样的情况不宜在整个教会中公开对付,只需在已经知道的极少数的弟兄姊妹面前对付即可。假如有些弟兄姊妹后来知道此事了,纪律小组应在私下(不是公开或聚会的场合)向他们转告当事人的悔改和教会的接纳,并希望他们也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并保守秘密;如果当事人所犯的罪已经影响全会众,甚至影响到社会,那他应当在整个教会中公开表明他的悔改,教会也当众表明教会的接纳。如果是需要让会众特别防范的罪,如异端邪说(罗16:17,提后2:16-18),就务必要提醒全会众防范那些异端邪说,而且还要正面地教导真理,指出异端的错谬。

5、表明完全接纳

对那些真心悔改的人,或者说已经结出了悔改的果子,显出生命已经恢复的人,我们要完全接纳,就像神接纳我们一样,从此也不要再记念他的过去。

最后,我们想提醒弟兄姊妹,“你们与罪恶相争,还没有抵挡到流血的地步”。(来12:4)更要提醒已陷在罪及罪的试探中的弟兄姊妹,当因罪而来的神的管教临到时,你当“把下垂的手、发酸的腿挺起来”,因主爱的管教,最终要“结出平安的果子,就是神的义”。(来12:5-13)正如主在经上所劝勉的:

“你们又忘了那劝你们如同劝儿子的话,说:‘我儿,你不可轻看主的管教,被他责备的时候,也不可灰心。因为主所爱的,他必管教,又鞭打凡所收纳的儿子。’你们所忍受的,是神管教你们,待你们如同待儿子。焉有儿子不被父亲管教的呢?管教原是众子所共受的,你们若不受管教,就是私子,不是儿子了。再者,我们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们,我们尚且敬重他;何况万灵的父,我们岂不更当顺服他得生吗?生身的父都是暂随己意管教我们,唯有万灵的父管教我们,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他的圣洁上有份。凡管教的事,当时不觉得快乐,反觉得愁苦,后来却为那经练过的人结出平安的果子,就是义。所以,你们要把下垂的手、发酸的腿挺起来,也要为自己的脚,把道路修直了,使瘸子不至歪脚,反得痊愈(‘歪脚’或作‘差路’)。”(来12:5-13)
“凡我所疼爱的,我就责备管教他,所以你要发热心,也要悔改。”(启3:19)

结 语

本手册并没有列出圣经中所有的教会纪律,只是列出了有关现代信徒在实际生活中常遇问题的处理准则。因此,本纪律手册中没有提及的部分,教会仍要按照圣经的原则执行纪律。另外,圣经里虽然没有明确的教导或类似的案例,但在教会内或教会外严重羞辱主名而造成不良影响者,教会仍要根据其情节执行纪律,因为教会有这样的权柄(太18:18,林前5:12)。

还需要说明的是,本纪律手册的应用部分参考了几个不同宗派、不同教会的纪律,因这是历代教会为竭力遵行神的话语而探求并在实际应用圣经的过程中,一点一滴积累下来的宝贵的属灵遗产。但本手册又是为着今天这个特定时期的教会制定的,因此在编写过程中特别注重了对现代社会的应用性。所以在教会里,也可以把它当作辅导教材来使用。

教会应用本手册纪律时,巴不得所有教会的牧者及纪律小组成员都能服在圣经的权威之下,蒙圣灵的引导把这些原则应用在教会的实际问题中,从而达到使教会得着真正的益处并荣神益人的目的。

“但愿他(神)在教会中,并在基督耶稣里,得着荣耀,直到世世代代,永永远远。阿们!”(弗3:21)

北京守望教会教会纪律
(一)北京守望教会纪律内容
第一章 有关婚姻的教会纪律

一、有关婚姻的圣经真理

1、婚姻是神亲自设立的制度(创2:21-25,太19:4-6)。

2、婚姻满足夫妻彼此的需要(创2:18,林前7:1-5)。

3、婚姻可以得着敬虔的后裔(玛2:15 上,创1:26 上,27-28 上)。

4、婚姻预表基督与教会的联合(弗5:31-32,弗5:24-30)。

5、婚姻是二人一体的完全联合:

(1)二人一体是婚姻的本质,是神的设计(创2:22-25)。

(2)二人一体是两个生命的联合,是不可分割的:(可10:2-9/ 参
考林前6:16,18)。

6、婚姻是不能背弃的神圣盟约:

(1)婚约是神圣盟约(玛2:14 中)。

(2)神恨恶一切破坏婚约或离弃配偶的行为(玛2:13-14,16)。

(3)旧约时代破坏神圣婚约者必要付出死亡代价(申22:22-27)。

7、主耶稣在新约中重申婚姻作为盟约的神圣性(太19:7-12)。

二、婚前/婚外性行为

1、性行为应该只限于婚约下的夫妻之间(创2:24,林前7:3-5)。

2、不在婚约之下的性行为都被定为淫乱:

(1)圣经称婚姻以外的性关系为“ 淫乱” (林前7:1-2)。

(2)嫁娶可以避免个人欲火带来的淫行(林前7:9)。

(3)神必要审判苟合行淫的人(来13:4)。

3、旧约时代婚前犯淫乱遭受惩戒(申22:13-21)。

4、婚前已发生性行为二人最好进入婚姻(出22:16-17/参考申22:28-29)。

5、为避免婚前性行为未婚男女不能同居:

(1)一对未婚之男女(包括恋人)同住一室,过着如夫妻般之生活,
但却自称没有越轨行为,皆作同居论。

(2)未婚男女同住一室会将彼此陷入性的试探(林前7:1-2,5 下)。

(3)基督徒应逃避少年的私欲,脱离情欲的试探(提后2:22,21)。

(4)基督徒当以无亏之良心及清洁的生活为这世代做光明的见证(提前1:5,提前1:19,林后8:21)。

6、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未婚同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信徒的婚前性行为及同居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a. 接受劝戒/ 认罪悔改者:有婚前性行为,并且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半年或直至结婚为止,停止圣餐半年或直至结婚为止。有婚前性行为,而不愿意结婚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没有经长时间的考验和见证,不得使其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愿意终止同居关系者:停止事奉一年或直至结婚为止。

b. 经劝诫后仍继续同居或有婚前性行为/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c. 无辜者:被诱奸或被暴力强奸者则为无辜受害者,应受保护及辅导(申22:25-26)。

(2)其他原则:

a. 当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后,除了悔改以外,还要考虑两个人是否要结婚。

b. 旧约要求人引诱没有受聘的处女交合后要娶她为妻(除非女子的父亲决不肯将女儿给他)(出22:16—17)。这才是人在神面前对自己的行为和自己所伤害的对方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而且,这样的行为既然已经对将来的配偶造成了伤害,也已经破坏了未来的婚约,两个人结婚其实也是对两个人婚姻的最大限度的挽回。

c. 当然我们知道,二人成为“一体”,是包括身、心、灵的合一。倘若二人没有成熟之感情基础,而单以肉体的基础而结合,也会带来婚姻的悲剧。因此,两个人需要一起积极地面对,并接受辅导,尽最大的努力去挽回。若是最后还是要分手,那么更需要彻底的悔改和剪断过去的行为所带来的影响,若不然这些都会深深地影响将来彼此的婚姻。

d. 若二人已经具有成熟的感情基础,便应积极安排结婚。

7、信徒的婚外恋及婚外性行为应接受教会纪律惩戒:

(1)接受劝戒/ 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经劝诫后仍继续婚外恋情及婚外性行为/ 不肯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三、离婚

1、死亡是解除婚约的最自然方式——夫妻中某一方离世,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自然解除(罗7:1-3,林前7:39-40)。

2、奸淫是破坏婚约的非正常途径——夫妻某一方犯奸淫,就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被破坏(太5:32 上/ 参考申22:13-27)。

3、信仰是释放配偶唯一合理理由——不信主的配偶执意离开之情况下可以让他(她)离开(林前7:12-15)。

4、凡离弃配偶再婚就是犯奸淫罪(可10:11-12)。

5、摩西准许人离婚是因人的刚硬:

(1)摩西准许以色列百姓写休书离婚(申24:1-2)。

(2)主耶稣解释摩西准许以色列人休妻(离弃配偶),是因为知道人心刚硬,不能遵照神原初的旨意行,因此作此安排,以控制错误,避免引来更大的问题(regulation of wrongs)(可10:2-8/ 参考太19:3-9)。

(3)宗教改革后基督教会对离婚的传统立场——既尊重主的原则,又考虑人刚硬之因素:

※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二十四章6 条:人的败坏虽然有利于辩护的倾向,想用不正当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民事长官无法调解的故意离弃以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

6、神的心意是修复已破坏的婚约

(1)离婚是一种消极的准许,并不是绝对性的要求。最可取的是,以基督的饶恕和爱来积极挽回破碎的婚姻。(林前7:10-11)

(2)从神与以色列的关系看之,神虽然审判背弃盟约的以色列人,但他至终仍赦免他们,且仍盼望他们与自己和好,因此在夫妻关系上,纵然产生困难,仍须要以“ 赦免”、“ 和好” 为目标。(结16:59-60,62—63/ 参考何1:2-3,4:1-5)

7、背弃婚约者应受教会纪律惩戒:

(1)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离婚者,不必受到教会纪律之惩戒:

a. 配偶犯淫乱而离异(太19:9);

b. 不信的配偶执意离开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林前7:15);

c. 配偶坚持离婚但没能挽回之情况下离异。

(2)背弃婚约者,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a. 因犯淫乱而破坏婚约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但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b. 非淫乱但背弃婚约而离婚者:愿意认罪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其中愿意认罪而不肯复合者,今后不得在教会担任带领性事奉。不认罪者,则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其他指引:

a. 对婚姻失败的人,教会应同情和谅解,并给与必要的辅导。

b. 离异后与他人再婚者,不能再回到原婚姻中(申24:1-4,耶3:1);已再婚者也不能因信主而离开现配偶来重修原来的婚姻,应仍守现婚姻。

四、再婚

1、原配偶已离世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配偶离世,意味着他们的婚约已解除,因此活着的一方就可以在主里面自由再婚(林前7:39)。

(2)圣经告诉我们,配偶离世后,若常守节更为有福(林前7:7-8,39 中-40)。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2、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犯奸淫而离婚,清白者一方就可以再婚。

※ 威斯敏斯特信条第二十四章5 条:结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认为合法。

(2)离弃当事人的原配偶已再婚(按圣经原则这等于原配偶犯淫乱的罪),或者原配偶离弃当事人后犯淫乱的罪,另一方就可以再婚(可10:11-12)。

(3)此种情况下再婚,可以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3、夫妻离异后双方都未进入新婚姻之情况下要复婚:可以重修原婚约而复婚。

(1)夫妻离异后都未曾进入新的婚姻,他们可以重新修复原婚约,这是神所喜悦的(林前7:10-11)。

(2)已再婚者在信主后不能离弃新配偶来重修前婚姻,仍须守着现婚姻(申24:1-4/ 参考耶3:1)。

(3)此种情况下的再婚(复婚),属于在神面前重修原婚约,因此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4、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信主前我们都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随从肉体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2:1-3/参考多3:3,林前5:9-10,林前6:9 下-11 上)。

(2)当我们信主时神就赦免我们一切过犯(包括婚姻中所犯的罪),并在基督里给了我们新生(林后5:17)。

(3)当我们信主时,虽然我们在婚姻中所犯的罪得到了神完全的赦免,但我们对婚姻的责任未被完全免除。因此,在我们信主前的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我们认为,寻求复合更合神的心意,如《宣道会纪律手册》所阐述的:“已离婚者在信主后并不因信主,而可以毋须向过去的婚姻负责(正如偷盗者信主后仍应归还物品),神已赦免他一切的罪,但信主后并不能因此可以自由再婚,应积极寻求复合,若不能复合,仍要按再婚之圣经原则处理。”

(4)如果信主前婚姻已破碎,现今却因原配偶离世或再婚而无法回到原婚约中时,我们相信:作为被神赦免的新造之人,可以在基督里缔结新婚约。因此,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5、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因神的怜悯许可其再婚,但只有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

(1)原配偶(信或不信)非淫乱之原因(包括信仰原因)离开/ 离弃另一方,并不能因此成为被离弃者再婚的理由(林前7:11)。因我们认为,背弃婚约的原配偶若尚未离世也未犯奸淫(包括离异后还没有再婚)的话,寻求复合更合神的心意,因此进入新的婚约是违背神原初为婚姻所定的旨意的(太5:32)。

(2)神在旧约时代之所以让摩西许可被离异者再婚,是因为神知道人的软弱(林前7:8-11/提前5:11-15),也深知人心的刚硬及诡诈(太19:7-8/玛2:13-14),以及禁止再婚可能带来的更为严重的后果。许可被离异者再婚,不是出于神的本意,而是出于他对人的怜悯。因此我们认为,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最好不要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3)但非淫乱之原因遭配偶离弃者,在原配偶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因为原配偶的离世或再婚,导致原婚约彻底破坏,因此,可以缔结新婚约而再婚,此种情况下的再婚,牧师给证婚,也可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6、非淫乱原因离弃配偶离异者: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因离弃配偶而离异者,为离弃原配偶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但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不合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①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带领性事奉;

② 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7、因淫乱罪破坏婚约而离异者:在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原配偶已离世或再婚之情况下,原破坏婚约者为破坏前婚约之罪公开表明过悔改,并且已结出明显的悔改之果子而表明新造之人的见证情况下,仰望神的怜悯,可以许可再婚。

但种情况下的再婚,我们主张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婚礼,免得婚姻的神圣真理被人误解。

(2)原配偶尚未离世也未再婚之情况下再婚: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

a. 此种情况下的再婚,明显违背圣经原则,因此不能在神面前缔结新婚约,牧师也不可给其证婚,也不得在教堂内举行婚礼。

b. 此种情况下再婚,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① 愿意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今后不得担任带领性事奉;

② 拒绝承认其再婚不合圣经者,则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五、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

1、男与女的结合乃神创造之本意,是神对婚姻的设计,同性恋则有违这创造本意(创2:21-25)。

2、神造万物各从其类,并且同类生命透过性繁衍同类,同性恋则有违这生命规律(创1:11-12,21,24-25)(创1:26-28)。

3、夫妻结婚其中一主要目的乃生儿育女,得着敬虔的后裔,同性恋则有违这目的(创1:27-28,玛2:15)。

4、旧约圣经直接指出同性恋乃可憎恶之罪,招致神的审判,所多玛毁灭就是证明(利18:22,24-30,利20:13,创18:20-21,19:4-8,23-25)。

5、在新约中保罗也清楚指出同性恋乃神任凭下的极端放纵情欲之罪恶,会在自己身上受报应(罗1:24-27)。

6、信徒若有同性恋及同性性行为应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同圣经的教导、不认罪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7、同性恋者在基督耶稣里完全可以得到恢复获得新生

(1)基督耶稣里有真正的新生!(林前6:9下-11)(林后5:17)

(2)爱心的辅导和跟进是良药!

在悔改者接受教会纪律惩戒期间,跟进小组应定期约见和跟进,并加以辅导。
教会不可藐视他/她,反要多关心、鼓励他/她,使他/她融到教会中来,借着神的话语和肢体的扶持更有效地在基督里恢复自己。

六、信徒与未信者结婚

1、人类最初的婚姻是在神主权下(以分别善恶树为代表)的婚姻,因此是蒙神赐福的(创2:16-18,创1:28 下)。

2、基督徒婚姻的崇高意义在于彰显基督和教会的关系,这当然以夫妻双方信主为前提(弗5:22-33)。

3、摩西律法严格禁止神的选民以色列人与外邦人立约或是结亲,免得他们转离不跟从主(申7:1-6)。

4、在旧约中神多次责备以色列人与事奉外邦神的女子结合,神仆人们也为此发出警告(玛2:11-12,尼13:26-27 / 参考拉9:1-2)。

5、在新约中保罗提醒信徒若再嫁一定嫁在主里的人,显然与不信者结婚不是神的旨意(林前7:9)。

6、教会对与未信者结婚的信徒及他们婚姻的态度:

(1)我们应当教导信徒来明白与不信者结合是神所不喜悦的事,需要在神面前认罪而接受神的赦免。若没有从神赦免来的清洁的良心,在婚姻生活中无法活出那神圣的爱(提前1:5)。

(2)圣经既然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的结合,此种婚礼牧师不给证婚,也不在教堂内举行;此外信徒一方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停止具带领性质的事奉一年或以上。

(3)我们虽不认同信徒与不信者结婚,但尊重和接纳他们的婚姻(来13:4),并且应保持对新婚家庭的联系与关怀,引领二人参与教会生活,协助信徒带领配偶信主。

7、若是信徒已经与不信者结婚了,那么不可因对方不信而离弃配偶,当以盟约来持守(林前7:10-14)。

第二章 有关生命的教会纪律
一、有关生命伦理的圣经教导

1.起初神照自己的形像创造了人(创1:26-28,弗4:24)。

2.神对人的创造是一个奇妙的创造(诗139:13-16)。

3.在神的眼中每个生命都极其宝贵,甚至胜过全世界(太16:10-14,太18:26)。

4.凡杀害生命的神必夺取他的生命:

(1)律法颁布前神早已命定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流(创9:6)。

(2)神在西奈山上亲自颁布十诫,清楚告诫人不可以杀人(出20:13)。

(3)虽不是直接造成他人死亡,但在其上有份的应承担其罪(出21:28-29,申22:8)。

(4)神以以牙还牙的公正审判来保护被伤害的和被冤枉的(利24:19-22,申19:15-21)。

5.神以基督的光照亮生在世上的每个人(约1:4,9)。

6.神借他爱子的牺牲向人类显明了他的爱(约3:16,罗5:8)。

7.主耶稣在新约中解释律法时表明恨人也是罪(太5:21-26)。

二、堕胎

1.定义:用人为或非自然方法刻意干扰或终止胎儿由成孕一刻开始的继续生长及出生作堕胎论。

2.胎儿虽没有发育成型,但他完全拥有神造生命的一切特征,堕胎就是杀人,与杀害成人无异。

(1)儿女是神所赐的产业,所怀的胎是他所给的赏赐(诗127:3)。

(2)每一个生命都是神奇妙创造之结果(诗139:13-17)。

(3)腹中的胎儿也具有属灵生命之特质。

a.胎儿在母腹中已有罪(显出人与神关系之特质)(诗51:5)。

b.胎儿在母腹中能够分别为圣(耶1:4-5 / 参考 士13:3-5,加1:15-16上)。

c.胎儿在母腹中可以被圣灵充满(路1:15-17,路1:41-45)。

(4)律法表明伤害腹中胎儿的也必须以命偿命、以眼还眼(出21:22-25)。

3.堕胎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罪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特殊情况:

a.治疗性堕胎:当孕妇性命受危害而必须放弃胎儿者,无须接受纪律惩戒。

b.因婚前或婚外性行为成孕者,也应让婴儿出生。教会必须提供适当之辅导及协助(如物色他人领养等)。

c.因非自愿性行为(如遭强暴等)而成孕者,教会须提供适当辅导。

d.堕胎带来身体和心灵的极大伤害,需要时当事人应接受辅导。

三、安乐死

1.定义:应无法救治之病人为减轻精神及躯体痛苦提出的要求,用药物等非自然的人为方式帮助其结束生命皆作安乐死论。

2.圣经清楚表明无人有权掌管或结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乐死属于杀人罪。

(1)凡事都有定期,人生的一切皆在神的安排和掌管之中,包括人的死和生(传3:1-2,9-11,14)。

(2)无人有权力掌管生命,也无人有权力掌管死期,不管自己的还是他人的(传8:6-9)。

(3)圣经表明帮助结束痛苦中将要死去之人生命的,也算杀人,要以命偿命(撒下1:6-10,14-16)。

3.实行安乐死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罪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一般建议:医院确诊病人确实没有任何生还可能的情况下,而且治疗对病情没有任何作用,只是加增肉身的痛苦。这时候,停止治疗,使病人完全处于自然的状态,这是可以接受的。但我们也愿意提醒大家,倘若可行,在神所赐生命的宝贵以及作为亲人的份上要尽力,免得将来陷入无限的后悔和痛苦之中。因为我们发现,不少曾经因为无希望而人为终止亲人治疗的,后来却陷入深深的内疚及悔恨之中,这种痛苦甚至会伴随他的一生(若发生此种情况应接受辅导)。

第三章 有关信仰的教会纪律

一、拜偶像及迷信

1.圣经严禁拜偶像及迷信的行为

(1)圣经严厉警戒不可雕刻、铸造或立偶像,也不可跪拜那些像,不可侍奉它(出20:3-6,利26:1,民33:50-52)。

(2)圣经严厉禁止迷述、交鬼、占卜、观兆、行邪术、巫术、过阴、把儿女献给偶像等(利20:1-7,申18:9-13)。

(3)圣经清楚表明外邦人所献的祭是祭鬼,是与鬼相交(林前10:20)。

2.圣经教导我们偶像算不得什么,但拜偶像的必遭致神的愤怒审判

(1)偶像算不得什么,拜偶像的愁苦必加增,且遭致神的审判(诗135:15-18,诗106:36,16:4上,代下24:18)。

(2)神的百姓当远避偶像,应当敬拜侍奉独一真神、独一之主!(诗115:1-18,约壹5:18-21)

3.拜偶像的或迷信的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其他建议:犯此行为者,一般信仰根基薄弱,应让其重新接受基本信仰之教导。

二、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假道理

1.在神百姓的历史上假先知迷惑人使人偏离神和神之道的工作从未停止过。

(1)旧约时代神早在律法中提到假先知将起来迷惑百姓(申13:1-5)。

(2)主耶稣提醒门徒防备假先知,末后时代更是要警醒(太7:15,太24:11,23-25)。

(3)使徒时代已经出现许多假先知迷惑神儿女偏离真道(彼后2:1,加1:6-9,提后2:17-18,约贰7)。

2.圣经教导我们应当抵挡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假道理的人

(1)异端的本质就是不服从我们主耶稣基督纯正的话与那合乎敬虔的道理(提前6:3-12上)。

(2)一切的灵不可都信,总要试验那些灵是出于神的不是(约壹4:1)。

(3)传讲异端者他们常专好问难、争辩言词,我们不可为言语争辩(提后2:14)。

(4)我们不仅坚守所教真实的道理,也要驳倒在假道理上争辩的并责备他们(多1:9-13)。

(5)保守自己常在主里,以智慧的心挽救陷在异端里的人(犹20-23)。

(6)传播或陷在异端里的人,只要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多3:8-11)。

(7)不要在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者的恶上有份(约贰9-11)。

3.传播或协助传播异端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认罪者:革除会籍,并禁止参加教会任何活动。

(3)其他建议:对于传讲、实践,或协助宣扬与所在教会信仰立场不同的观念的教牧同工或信徒,教会应请他们转到与其信仰立场一致之教会事奉,免使教会产生分裂。

第四章 其他方面的教会纪律

一、贪婪、吸毒及酗酒等

1.贪婪、吸毒及酗酒的定义:

(1)贪婪:存贪欲、侥幸心态博取财物。

(2)吸毒:习惯滥用药物或其他化学物品以求达至快感者。

(3)酗酒:常过量饮用酒类饮品,以至身体失控。

2.有关贪婪、吸毒及醉酒的圣经教导:

(1)圣经明显指责贪婪与拜偶像的罪同样严重,又指出贪婪是万恶之根(弗5:5,提前6:9-10)。

(2)圣经清楚教导信徒应保守基督里的自由,不可放纵情欲,也要爱护自己的身体(加5:13,弗5:29)。

(3)圣经明明警告不可醉酒(弗5:18,林前5:11)。

3.贪婪、吸毒及酗酒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一般建议:对认罪悔改者,安排辅导,此等习惯性行为必须长时间引导鼓励。

(4)其他有关原则:我们不赞成任何有害身体之行径,例如吸/抽烟(芋)、狂饮(酒)暴食,接触不良意识之媒介。

二、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等

1.贪污、赖帐、敲诈、贿赂及偷窃的定义:

(1)贪污:利用职权窃取公家钱财,且自己保存,不肯归还,或非法用公家钱财谋私利益。

(2)赖账:存心破坏双方协议,或不承认明确之账目,或借而不还,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

(3)敲诈:利用势力或职权索取利益,克扣工资。

(4)贿赂:非法提供利益(不论金钱、服务或权利)或收受该等利益。

(5)偷窃:未经物主授权或许可拿取、使用不属于自己的财物。

2.有关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的圣经教导:

(1)律法将偷盗、欺骗、说谎、起假誓并列,四者同属于虚假一类的行动,均亵渎神的名(利19:11-12)。

(2)十诫及新约都指出不可偷盗,倒要亲手劳力作正经事,就可有余,也可分给缺少的人(出20:15,弗4:28)。

(3)主耶稣也清楚指出欠债者应赶紧“还债”,不要久久拖延而使债主怀怨,也不要因此把自己陷入不自由里(太5:25-26)。

3.贪污、赖账、敲诈、贿赂及偷窃者,应接受教会纪律的惩戒:

(1)认罪悔改者:停止事奉一年或以上,停止圣餐半年或以上;

(2)不悔改者:革除会籍或会中除名。

(3)其他建议:尽快在督导下还清所有债项。

三、不按规矩而行

1.圣经里列举的一些不按规矩而行者:

(1)伤害了别的人却不向对方认罪的弟兄(太18:15-20);

(2)自己不做工而依赖别人而生活的弟兄(帖后3:6-16);

(3)诱惑老实人的心来满足自己肚腹的人(罗16:17-20)。

2.教会对不按规矩而行者的态度:

(1)伤害了别的人却不向对方认罪的弟兄:

a.实际表现:伤害了别的人不向对方认罪。这种伤害包括因撒谎、欺骗、诬陷或有意隐瞒而带给别人的伤害。

b.解决方法:“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听,你就另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太18:15-17上)

c.不认罪者:“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太18:17下)意思就是,把他当作还没有真正悔改信主的人来看待;所以他需要的是真心悔改得生命,因此我们应为他的悔改得生命来祷告(太18:18-20)。

(2)自己不做工却依赖别人而生活的弟兄:

a.实际表现:不做工(甚至不肯做工),却依赖别人而生活。也就是说,白吃人的饭,而让其他人受累。比如,自己不做工,也没有还钱的能力,但靠借钱来维持生活。这样的人虽然自己什么工都不做,反倒常常专管闲事(帖后3: 6-11)。

b.解决方法:“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饭。我们靠着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做工,吃自己的饭。”(帖后3:10下,15)

c.不听劝者:“我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吩咐你们:凡有弟兄不按规矩而行,不遵守从我们所受的教训,就当远离他;……若有人不听从我们……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6下,14-15)

(3)诱惑老实人的心来满足自己肚腹的人:

a.实际表现:离间弟兄姊妹间的关系,叫别人跌倒,背乎所学之道;不服侍我们的主基督,只服侍自己的肚腹,用花言巧语诱惑那些老实人的心(罗16:17-18)。

b.处理方法:“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罗16:17下)

(4)其他原则:针对(2)和(3)中的不按规矩而行的弟兄,教会要施行纪律。但千万不要以为,我们不应该借钱给急需的人或不该帮助那些真正缺乏的人。帮助急需或缺乏的人,是我们基督徒当尽的本分(太6:42,罗12:13,来13:16)。但教会的纪律不是要禁止或限制这些爱心的行动,而是要在教会中提醒和防备对弟兄姊妹无原则的爱(实际这不是爱),因为这样做反而使他们越加依赖人而更加懒惰,甚至沦落为利用别人的爱心而度日的“游手好闲”之人。因此,这些不按规矩而行的弟兄姊妹,在他们还没有在实际的生活中结出坚实长存的果子以前,应禁止他们承担教会的任何事奉。因为他们需要先学会管理自己,负起自己生活的基本责任。

四、控告长老

1.控告长老的定义:教会的长老被控告为犯了罪(在这里教会长老泛指教会带领人——牧师、长老、传道、执事等)(提前5:19-22)。

2.接受控告长老呈子的圣经原则:

(1)控告长老的呈子,非有两三个见证就不要收(提前5:19)。

(2)因为教会带领人的问题(无论是否真有其事)足能影响整个教会陷入混乱,为了防止撒但对教会的搅乱,没有确凿的证据(就是两三个见证人),教会就不应该接受控告长老的呈子。

(3)若有确凿的证据(就是两三个见证人),教会必须接受这呈子,并且尽快地去对证和处理,而不是回避或包庇。

3.长老犯罪应接受教会纪律之惩戒:

(1)在众人面前责备犯罪的带领人,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

(2)严格地按照教会的纪律来处理,不可存成见,行事也不可有偏心(提前5:21)。

(3)其他原则:为避免生命中有破口但尚未显明的人被选为长老,在教会中按立长老尤需慎重(提前5:22,24-25)。

(二)北京守望教会纪律执行

一、纪律执行程序

《纪律处理程序》(需要放流程图)。

二、纪律执行说明

1、本纪律手册所指之违纪事件,系指在教会范围内会产生消极影响、能够查证的犯罪行为。

2、针对每一起违纪事件,由会友部组织专门的纪律小组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向长老团提出处理意见;在纪律执行期间亦由纪律小组负责监督、跟进及辅导工作。

3、长老团负责审理违纪事件。长老团根据教会纪律及纪律小组提出的处理意见作出惩戒决定。

4、 若接受纪律惩戒的当事人或纪律小组对长老团作出的惩戒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教会治理委员会提出。治理委员会负责召开神学研讨会议,并且由治理委员会根据研讨结果作出最终决定。

5、 教会纪律实施的对象是会友、预备会友及在本教会聚会的信徒(以接受过洗礼为准)。

违纪事件的处理时限是60日(自会友部发现违纪事件或接到报告之日起至作出判决)。

7、教会同工犯罪应当在全教会范围公开处理;事工部门或家庭小组的负责人犯罪应当在事工部门或家庭小组中公开处理;会众则在其所影响的范围中公开处理。教会中出现的违纪情况应在教会的公告栏中通报,但不必提及姓名。

8、本手册(2008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同时取代原守望教会纪律手册。